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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台法院的离婚判决,如何申请祖国大陆人民法院认可?

时间:2006-09-27 09:57   来源:
 

心桥编辑:

  您好!

  现有一法律问题求助,是这样子的,我和台湾前夫在台湾地方法院申请离婚诉讼,并已经离婚。请问在台法院的离婚判决,如何申请祖国大陆人民法院认可?谢谢!!

  祝栏目越办越好!!


网友袁小姐:

  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地区作出的民事判决,包括离婚判决,也包括涉及财产关系的判决,都可以向祖国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应该注意如下条件:

  申请确认的条件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申请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据该《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是申请认可台湾法院判决的管辖法院。

  二、申请要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根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其申请被法院驳回的不利后果。

  三、提出申请时应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包括:(一)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明号码、申请时间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2.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3.请求和理由;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应注意其提交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书不能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三)人民法院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申请

  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还应注意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导致被祖国大陆地区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后果: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形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上述回答,希望能给您带来些许帮助,具体事宜建议您向您所在地的司法部门或者有相关经验的法律服务部门咨询!

  祝一切顺利!

                                心桥编辑

                               2005年6月7日

 

编辑: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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