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桥编辑:
您好:
我是湖南的一位女士,现有一些问题需要向您咨询,情况如下:
我于2001年12月与台湾的高先生在湖南衡阳登记结婚,随后于2002年3月经高先生申请到台湾。到台后,夫妻生活一直不和谐,他经常对我施以暴力,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通过家庭暴力中心于2003年8月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判决我们可暂时分开居住,之后我找朋友担保于2004年7月30日回大陆,同年9月17日当我再次赴台时被遣送回大陆,理由是“来台目的不符,因家暴事件未与先生同住”。
我的疑问是:
1、台湾警察送我回大陆,理由是否合法?如不,该如何办?
2、由于我对这次婚姻伤透了心,决意离婚,在大陆办理后,是否还要赴台?如果要,通过什么方式?如何办理?
请您在百忙之中给我以帮助。
一个受伤的女人
20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