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卸任正副台湾地区领导人礼遇条例”,增订卸任正副台湾地区领导人犯内乱、外患、贪污罪一审被判有罪,就停止礼遇、缩减随扈。报道称,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的礼遇金与事务费将遭停止。
原本的礼遇条例规定,卸任正副台湾地区领导人如果再任公职、犯内乱、外患、贪污罪经判刑确定,或是丧失台湾身份证明、移居海外定居者,将停止礼遇。
国民党籍“立委”吴育升、邱毅等人提案,将犯内乱、外患、贪污罪“经判刑确定”,改为“经一审判决有罪”,即停止礼遇。但如果经过三审定谳无罪后,礼遇金部分将补发,并自判决日起恢复原有礼遇,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也依此版本通过初审。
不过,为顾及卸任正副台湾地区领导人安全,国民党团提出修正动议,规定卸任正副台湾地区领导人犯贪污罪经一审判决有罪者,仍供应安全护卫2至3人,但如果经过判决确定者,停止供应安全护卫。
报道称,虽然民进党团反对这项修法,但是经台湾“立法院院会”表决,国民党在人数优势下,还是通过国民党团的修正动议,其余则照吴育升版本通过。
如果照原本规定,陈水扁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8年,礼遇期间除参加台湾大典外,期限也是8年,所受到的其他礼遇包括按月致送25万元(新台币 下同)礼遇金、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费用,卸任后第一年为800万元,第二年减为700万元,第三年600万元,第4至第8年均为500万元、并提供保健医疗与安全护卫8至12人,必要时得加派之。
相关礼遇除安全护卫缩减外,其余部分都将因为陈水扁涉及贪污罪,二审遭判刑有期徒刑20年而遭到取消,但如果三审无罪定谳后,则可以再获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