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协议为两岸之间开展司法互助、服务两岸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制度性框架。
为了进一步提升协议的操作性,201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规定将于6月25日起施行。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进行了权威解读。
应遵循一个中国原则
“自协议生效以来,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蓬勃展开。但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转递环节多、效率不够高、操作不尽规范等问题。”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开门见山道,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起草该司法解释及其配套文件《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文书样式(试行)》。
对于《法制日报》记者“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的提问,这位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而所谓“法定职权范围内”,是指人民法院对自身办理的案件向台湾地区请求协助;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法院办理的案件提供协助;以及人民法院为台湾地区提供协助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特别是诉讼法的规定。
“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办理涉台案件一贯遵循的原则作了重申。”该负责人强调。具体内容为: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应当遵循一个中国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减少程序细化文书格式
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就是在协议确定的以最高法为对台联络的一级窗口基础上,以最高法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方式,就办理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开通了对台联络的二级窗口。
“自2011年6月25日起,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办理工作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转送,不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这等于在大陆方面减省了一道工作程序,可以有效提高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效率。”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说,今后,经最高法授权的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可以就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具体办理与台湾地区联络人直接联系。
该负责人指出,对于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因其比较复杂且数量不是很大,仍须通过最高法审查转送和对台联络。
与减少程序同步的是相关文书的全面细化。
“考虑到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办理程序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办理一般案件的文书格式,因此我们在起草司法解释的同时,根据协议有关文书格式的要求,又起草了文书样式。”这位负责人解释说,24种文书样式,涵盖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过程中常用和具有代表性的样式,以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规范和质效。
据介绍,司法解释还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台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职责分工、具体办理程序、审查转递时限和相关保障措施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送达文书限期两个月
时效性问题,是两岸法院开展司法互助时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协议对送达文书司法互助规定了3个月的时限,对调查取证未规定时限。司法解释作出了怎样的规定呢?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最高法在起草司法解释时,特别注重切实提高司法互助效率的问题。为此,就协助台湾地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解释对具体办理法院分别明确规定了两个月和3个月的最长办理时限,而且分别要求一般应当在15日和一个月内完成。
“在主动提出并提高办理时限的基础上,司法解释还参照过去一些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案件转递时限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的审查、转送等工作时限也统一规定为7个工作日;对于立案期限,则规定为5个工作日。”该负责人说,这些时限要求,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落实协议有关尽最大努力及时向对方提供协助的精神。
“我们认为,司法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效率将会更进一步提高。”这位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