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同时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刑法修(八)》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但立法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为确保禁止令制度的正确适用,功能的充分发挥,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出台了规定,规定对在理解和适用禁止令制度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作了较为全面、明确的规定。
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确保禁止令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周斌 袁定波)
因食品安全受缓刑者或将被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今后,如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适用缓刑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决定。这是公检法司四部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解读《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时表示的。
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说,要依法积极、稳妥地适用非监禁刑及相关的禁止令制度。要适应法律变革和形势变化,依法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的重要功能。也要考虑到禁止令是一项新制度,尚缺乏充分的实践经验。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依据修正后刑法和规定的相关规定,稳妥、审慎地决定是否宣告禁止令以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期限,不能因为禁止令而影响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以及各项法定权利的行使,影响罪犯的改造和转化。
在谈到准确适用规定弹性条款时,四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禁止令系新设制度,为了更好适应具体案件的复杂情况,规定对有关问题的规定还相对比较原则,并设置一些兜底条款。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规定对禁止令宣告条件及确定禁止令具体内容原则方法的规定,准确适用相关规定。例如,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适用缓刑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决定;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如被告人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判处管制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接触吸毒人群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员的决定。(周斌 袁定波)
禁止令应可行 不能“禁止进入公共场所”
公检法司四部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解读《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时表示,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例如,不能作出“禁止进入公共场所”等决定。
四部门负责人说,禁止令应当具有针对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例如,犯罪分子是因长期在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决定;犯罪分子是在酒后犯罪,且有酗酒习性的,可作出禁止其饮酒的决定。
同时,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的内容,不能再通过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例如,相关法律已经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对因犯相关罪行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能作出“禁止驾驶机动车”的禁止令。(周斌 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