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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释义-第六章 扶持措施

时间:2008-03-31 11:15   来源:中国人大网
       “扶持措施”一章共4条,对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措施作了规定,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核心内容。本章的内容是以现行党和国家有关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特别是今年中央回号文件为根据,并将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的。本章的规定有: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财政支持;对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给予补贴;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这是因为:首先,现在我国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还不过硬,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尤其是有些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问题,其质量问题更是不能忽视。其次,目前一些常规的农业机械,如拖拉机、施肥机等农机市场趋于饱和,新研制的农业机械在满足农业高产、优质和高效要求的同时,更应针对我国农业资源日益减少的现状,考虑农业机械的环保效果,多发展有利于保护土壤结构、防止水分流失的联合作业耕作机、防止残膜污染环境的清膜机械和更为可靠的化肥深施、精量播种、精量施药、秸秆还田等农业机械。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新型农业机械产品。
        (二)国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是国家为实现职能而对纳税人占有的部分财产的强制再分配。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某类纳税人或某些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其税收负担的政策,体现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主要包括减税、免税。其中,减税,是指减少征收一部分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免税,是指对法定应纳税额不予征收。由于减税、免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手段,它虽然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却可以减轻或免除纳税人的负担,会对纳税人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建设我国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有着重要作用。国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规定,国家支持农机工业的技术创新。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要将农机工业作为重点之一给予支持;继续实施现行对农机产品按13%增值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96]第41号)规定:(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1)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的所得额。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ool]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O2]89号)规定,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轮农用运输车按“农机”征免增值税。
        二、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自主开发、与外商合作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升我国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除规定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外,本条还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也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这对我国农业机械工业的发展,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都是意义重大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O02]65号)规定,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要将农机工业作为重点给予支持。国家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的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项目主要有:
        (一)现有中央级科研、推广项目
        1.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由科技部负责组织,每五年组织一次申报与论证。农业部主要负责组织申报,招投标和项目管理。“九五”潮间,“农业机械化实用技术研究”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十五”期间,“农业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继续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包括水稻高速插秧机研制、牧草种子收获与产后处理关键技术与配套机具研究、高效施药技术与机具研究开发等7个子项目,中央投资800万元左右。在此基础上,“十五”后期,又将“现代农业技术装备研制开发’项目列入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重点开展水稻、玉米和马铃薯生产关键装备与技术体系、保护性耕作关键机具、大型种子加工成套装备、油菜和甘蔗联合收获装备、牧草生产与加工关键装备、人工林自动整枝、自走式苗木换床技术与设备研究等11个课题的研究。目前这些项目的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2.跨越计划项目。属于农业部预算项目,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通过强化技术集成与配套,加强生产性试验与示范,加速科技成果熟化,解决农业科技与生产脱节问题。从1999年实施以来,先后有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中试、SHDXYC--4型多仓移动循环式秸秆燃气粮食干燥机中试、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与机具中试等9个项目列入该计划,中央总投资1800万元左右。
        (二)现有地方科研,推广项目
        目前,很多省(区、市)都没有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资金,一些市县级也没有这方面的专项资金。如:
        1.吉林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到2OO5年,省科委从科研经费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O0万元,专项用于农机化科研与开发。省财政每年视财力状况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机械复式作业技术、种子机械磁化技术等20项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和示范。
        2.上海市针对油菜生产机械收获技术落后问题,市财政设立专项,投资2OO多万元,引进德国油菜收获机1台,对其割台进行消化吸收,目前已经制造出国产样机。
        3.江苏省财政每年安排17OO万元,用于农机化科技开发、试验示范推广,重点用于农业结构调整后的油菜供平、保鲜、林业等机具设备开发和推广。
        4.内蒙古自治区每年投入农机化科研、推广资金2OO万元,主要用于免耕播种机、牧草补播机、马铃薯收获机等机具开发和保护性耕作、牧草、秸秆的收贮加工以及旱作节水等技术的推广。
        5.辽宁省科技部门20O3年安排30多万元,用于节水灌溉技术、保护性耕作机具和大棚栽培机械化技术的开发。省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用于全省旱作节水等重大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的规定,是本法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农民为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是并没有科学地分享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成果,“三农”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主要问题。党中央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科学发展现,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今年中央1号文件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措施,并明确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
        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农户经营规模如收入低,农民自我积累能力比较弱,而农机成本较高,尤其是大型农业机械,再加上农机服务投入较大、回收期长、利润低,需要国家对农民购买先进适用的农机业械给予一定的扶持。这既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例如法国对合作使用农机的合作社“居马”购买农机给予20%  -40%的补贴。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分为国家和省级两种,列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本条规定的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就是指本法第十八条所列的目录中的农业机械产品。对购买这些农业机械产品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从1998年开始,中央财政开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2000年以前专项名称为“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贴”,2O01年调整为“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调整补助费”,2003年名称改为“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每年为200O万元。财政部每年对农业部的预算批复都有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和更新农机具的补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农民购买属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保护、推广农业新技术、节本增效的新型农机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同时对农民购买上述农机产品,给予适当补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与此同时,近些年地方财政也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购机补贴。例如,江苏省从1998年开始,对农民购买水稻联合收割机进行补贴,1998年每台补贴10万元,1999年每台补贴5万元,2000年对贫困县每台补贴2万元,补贴资金总额为80O万元。从2O00年开始,开始重点对水稻插秧机进行补贴,视农民或服务组织购置机具类型不同,每台补贴4500-1550元不等,补贴总额已达到3000万元。辽宁省从1990年开始,对农民和服务组织购买大中型拖拉机进行补贴,每台补贴3万元。到2002年累计补贴资金35400万元;从20O1年开始对田园管理机进行补贴,每台补贴2000-2500元不等,累计补贴资金470万元。由于各省(区、市)财政情况不同,对农民的购机补贴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对农业、农民的补贴是多方面的,不仅是购机补贴。购机补贴的发放要根据国家产业和宏观调控需要,补贴的机具必须是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具,即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补贴的发放和领取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考虑到本法第三条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已作了规定,本条对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对农民的购机补贴未作规定,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农业发展、财政情况对农民实施购机补贴。
        二、关于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及具体办法
        1.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公开”是指补贴资金的数额、使用方式、发放范围、补贴对象以及补贴程序等信息要予以公示,向相关公众披露。贯彻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的信息必须充分,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要尽量使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内容;公开的信息必须完整,不应当有重大遗漏或者误导行为。“公正”是指确定补贴发放对象时要适用统一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事先公布。公正原则要求政府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享有购机补贴权利方面是公正的。“及时”包括公开信息要及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要准时到位,不得拖拉延迟。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发放补贴资金,不得以种种借口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否则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是指补贴的机具应是当地农业生产所急需的,补贴资金的发放要起到支持和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由于资金有限,而且农村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同样的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会有所不同,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有效”的原则,在同一地区购机补贴应当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2.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式。根据本条的规定,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式有两种:一是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厂是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
        3.本条规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发放方法,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农业发展水平的不同与财政收支的具体情况,本条规定实施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应当抓紧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办法不仅应有利于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还要方便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和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给予财政补贴的规定。
        一、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的税收优惠
        1.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给予优惠。国外也有此类作法,如澳大利亚在  1952年以前,联邦政府对新型农业机械第一年减免40  %的税金。由于我国的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现行税法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完善。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有:(l)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免征营业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率[1994]l号)规定、农机服务免征所得税。
        2.税收优惠必须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减税、免税必须申请并经过审批。具体程序是:首先,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这里所说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对减税、免税项目的规定,也包括对减税、免税程序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外,任何地区、部门无仅规定减税、免税项目。如果纳税人的应税项目符合本条规定的,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申请减税、免税。其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除上述机关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均无效;对于上述无效的减税、免税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由于我国的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本法只对税收优惠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二、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给予财政补贴
        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给予财政补贴也是许多国家采取的一种重要扶持措施。例如德国农民用的柴油半价供应,政府实行  23%一50%的价格补贴。美国对农场主购买农用柴油实行免税。澳大利亚通过州政府给石油公司补贴,并规定售给农村石油批发价格不得超过城市的批发价格。《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O0O]34号)指出,对开征燃油税后,农业田间作业用油,近海、内河、大型湖泊渔业捕捞用油等,因燃油税增加的支出,给予补贴。此外,从1995年开始,国家每年拿出50万吨柴油作为农业救灾柴油,每吨救灾柴油国家补贴120元,总计补贴资金6000万元,补贴资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上述政策从实施的实际效果看是好的应当坚持下去。考虑到我国正在进行燃油税改革,本条规定,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对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按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的规定。
        一、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是农业机械化顺利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发展农业机械化,必须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例如根据英国1957的农业法,凡修建农场建筑物、道路、堤坝、供电系统等费用,其中的2/3由国家给予补助,1973年的“农场资本补贴计划”进一步规定,在农场建造干燥和储藏农产品的设施或者建造存放农业机械的仓库,在得到政府的批准后均可得到20%的补贴,修筑公路和便道可获得25%的补贴,此外,政府每年都要拿出一笔资金作为农业投资,主要用于建设与农业有关的工程设施和公用设施。在我国,目前中央预算尚无专门项目或投资用于农村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但在一些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或部分财政专项中,都包含机具库棚、粮食烘干设施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在有些地方,已经开始注重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例如四川省2001年把乡村道路建设纳入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之中,2001-2002年两年间,省财政投入135O万元,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改善乡村道路和机耕道路4000多公里。重庆市加强机电提灌站建设,三年市财政投入1940万元,维修改造机电提灌设备249400台次/111万千瓦,恢复灌溉面积32.3万亩,新增灌溉面积12.4万亩。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比例要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适当调整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结构,增加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因此本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二位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时代,信息对于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同样有着十分关键的意义。我国农村信息相对闭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的发展,对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因为农民信息的缺乏和不对称,农民对国家的农机政策、农机科研成果、农机市场行情以及农机作业服务供需情况等都没有特别准确的把握。在农机跨区作业服务中,有的省份没有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导致有的农机大户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农业机械出现闲置,而另一方面其他地方的农民因为没有农业机械来抢农时而发愁。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对建立农业信息制度作了原则的规定。考虑到农机信息服务的重要性,除本条外,本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二条也对国家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信息服务作了规定。农业部建有中国农业信息网,其中设立了“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免费为农民服务,提供科研成果、技术推广、质量监督、市场供求等各方面信息。山东、天津、河南、广东等省市的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实现了与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的友情链接,其他一些省市的农机化信息网也正在逐步建设之中。本法通过实施以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快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
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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