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商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