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资独资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台资独资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三条 营利性台资独资医院应当按照大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大陆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台资独资医院违反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