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12-29 15:43   来源:卫生部网站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台资独资医院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台资独资医院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台资独资医院应当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台资独资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争议,依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台资独资医院聘请外籍医师、护士,应当按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台资独资医院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台资独资医院发布本院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台资独资医院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大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营利性台资独资医院的税收政策按照大陆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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