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台资独资医院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台资独资医院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台资独资医院应当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台资独资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争议,依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台资独资医院聘请外籍医师、护士,应当按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台资独资医院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台资独资医院发布本院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台资独资医院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大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营利性台资独资医院的税收政策按照大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