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八条 台资独资医院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 申请设立台资独资医院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
第十条 设立的台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
(四)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台资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