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
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教基〔2011〕3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台办:
近年来,随着两岸人员往来的日益密切和各项交流的不断深入,在我省就读的台胞子女人数明显增多。为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在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加强两岸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的相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台胞子女在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重要性,将台胞子女的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和安排。
二、对台胞子女在我省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
三、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原则上都可以接受台胞子女就读。
四、台胞子女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同等待遇,原则上在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与当地学生一样享受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五、各地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台胞子女就读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台胞子女身份确认工作由各县(市、区)对台工作部门负责。接受台胞子女就读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六、各地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指导相关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涉台工作方针、政策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水平。
七、各中小学和幼儿园要树立服务意识,以服务促管理。对台胞子女在思想品德上积极引导,在学业上严格要求,在生活上关心照顾。要教育台胞子女遵守大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八、各中小学和幼儿园要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新入学(园)台胞子女尽快适应学校和幼儿园的学习生活,使他们全面了解当地的情况,增进与当地学生的友谊。教师要积极探索适合台胞子女的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提高学业成绩。
九、各地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及就读台胞子女家长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咨询或协商会议,介绍台胞子女就读的有关情况,协商有关问题。
十、各地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可依据本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具体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