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县台办:
为抓住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机遇,进一步推进津台经贸交流合作,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现就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在津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营造宽松优惠的政策环境
(一)实施“非禁即入”准入政策。对台商投资适应经济发展和公众需求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予以办理审批登记注册。
(二)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条件。允许坐落在滨海新区的台商投资企业名称直接冠以“天津滨海新区”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作为行政区划。依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成形式之前。
(三)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允许台商投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地方方言用语或投资者名称的英文字母缩写作为字号。
(四)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名称行业用语限制。台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两个以上大类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允许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等行业用语。
(五)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除货币、实物出资方式之外,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台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者除外),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支持台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注册资本;允许台商以在大陆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
(六)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期限。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新办台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又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其延期6个月开业。
(七)允许台商投资企业委托出资。台商投资企业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只要提供投资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并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可视为投资方的自有资金出资。
(八)放宽台湾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来津投资,允许其凭台胞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经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的投资主体自然人资格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审批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九)放宽台资生产性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限制。只要不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其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区县的,允许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分离而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住所”栏下方同时注明“生产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
(十)放宽台商投资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住所证明不能提交房产证的,可提交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出具的住所证明即可。
(十一)放宽对台资筹建项目营业执照的发放。对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允许其开展前期建设工作。待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再申请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确认其生产经营资格。
(十二)放宽台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台商投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允许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从事电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
(十三)放宽台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并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十四)鼓励和支持台商重点投向我市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科技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促进我市产业优化升级。
(十五)简化台商投资连锁经营门店登记程序。除有专项规定需审批者外,台资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允许台湾居民在我市申办个体工商户。具体规定参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各有关政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