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台湾来津中小学生招收和培养工作,本着对台湾学生实行“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依据天津市中小学籍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应从做好台湾人民工作、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大局出发,积极招收和培养台湾学生。
(一)公办小学招收台湾学生按照区县教育局划定的学区片,实行适龄儿童在其居住地免试就近入学的办法。对选择民办小学就读的台湾学生,学校应优先予以录取。
(二)公办初中招收台湾学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要积极引导台湾小学毕业生就近到公办学校就读。优质高中初中部、民办学校的招生,应按照本区确定的招生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台湾学生。
(三)台湾学生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应具备初中文化程度,并参加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台湾学生,应纳入学校招生计划,并与本市学生实行统一招生,采取单独划定分数线适当降分录取的办法。台湾学生报考祖国大陆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教学[2006]3号施行。
二、台胞子女到我市中小学就读,应出示台胞证、现居住证明和原接受教育程度证明,并持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统一出具的证明,到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
三、各学校应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为台湾学生注册正式学籍,纳入天津市中小学籍管理系统。
四、在津接受小学、初中教育的台湾学生,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需申请跨区县、地域转学的,可依新居住地就近转入本市中小学相应年级学习。转出、转入学校应负责为其办理转学和接收手续。
五、台湾学生要在规定的课程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学校要切实关心他们的学习,可根据台湾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对他们单独进行辅导。
六、台湾学生应参加与本市学生相同的各种学业考试以及升学考试。学习期满,并达到毕业合格标准者,由学校颁发与本市学生相同的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结业证书。对中途转出的,由原就读学校提供写实性学习证明。
七、对台湾学生执行与本市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学习的台湾学生与本市相同类别学生收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高台湾学生的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台湾学生的收费项目。
八、本意见适用于在津投资的台湾同胞及受聘于本市机构的台湾同胞子女等。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