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0]95号
【颁布时间】2010年12月06日
【全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济台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台资企业在我市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经贸合作领域
(一)引导扩展投资领域和产业。鼓励和支持台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适宜方式进入城镇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污水及垃圾处理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领域。鼓励台资投资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节能环保产业、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重点领域,引导投资产业配套项目,延伸产业链条,并重点向开发区、台湾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聚。
(二)促进经贸双向交流。鼓励在济投资创业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在大陆举办的海峡两岸合作经贸洽谈会以及我市举办的各种展会活动,并为其相关人员来济考察交流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我市科技人员、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赴台交流、培训。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赴台投资发展。
(三)拓展对台合作渠道。积极开展与台湾跨国公司的战略合作,开展与台湾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作,积极推动台胞台企参股并购本市企业,探索碳排放权转让、股权投资基金等利用外资方式。推进本市大企业与台湾企业在产业龙头项目、产业链延伸、研发中心、营销网络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
(四)积极引进台湾人才。鼓励台湾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来济南发展,符合条件的,享受本市吸引境外人才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济从事律师、医师、会计师和建筑师等职业。支持台资企业吸收海外留学人员、海外专业人才来我市工作。
二、支持台资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台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支持台商在济举办商品展、推介会等市场开拓活动。加强双方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品牌代理等商贸领域的合作。鼓励台资流通企业通过并购、联合和发展连锁经营等形式扩大规模。
(二)鼓励台资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台资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升级改造,实现节能减排。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我市设立的扶持企业科技创新政策。
(三)支持台资企业做大做强。对台资企业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或属鼓励类重大投资项目的,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四)支持台资企业在济设立总部。对台资企业在济设立总部的,或进行全局运营布局达到一定规模且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济政发[2008]35号)精神,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五)培育台资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台湾同胞在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市场营销、科技与信息、人力资源交流、农业生物技术、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等领域从事农业经营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制定扶持政策。
三、保障台资项目用地
(一)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积极承接台湾产业转移,鼓励台商投资高端化、高质化和高新化产业项目,属重大项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项目用地,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台湾工业园、台商投资科技产业园区项目用地,可提前预报,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利用闲置厂房投资建设的台资企业,闲置厂房可抵作投资,但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项目涉及报批手续从简办理。台资工业企业可采取租用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开发生产确需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对台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二)提高土地审批效率。对台资企业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介入,在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一)扩大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相关部门要做好台资企业上市融资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以及政策落实等工作。积极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市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筹措发展资金。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供符合台资企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支持,提高贷款比重,保持台资企业贷款增幅逐年增长。凡银行总行对台资企业设有专项融资额度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额度,支持我市台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我市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中小企业予以贷款延期支持。完善银企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对接台资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加强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参与外部信用评级,促进银行与台资企业信息对接,提高台资企业贷款获取能力。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与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支付结算等方面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新的金融抵押担保产品。支持台资企业共同组织设立担保公司,为中小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四)减轻台资企业税费负担。保证台资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台资企业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对进入台湾产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性服务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鼓励设立台湾产业园区。支持各县(市)、区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兴建台湾产业园区,经批准的台湾产业园区,享受我市支持园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各县(市)、区可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提升园区配套服务功能,创新园区管理工作机制。鼓励台湾的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台湾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
(二)优化企业经营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台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额外增加台资企业负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贯彻落实“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城市,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兴业、置产、就学、生活和往来等创造良好环境。
(三)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加大《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落实力度,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台商意见和建议,建立重点台资企业联系责任制度,完善服务措施,强化服务责任,定期走访台资企业,及时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扶持台商协会发展壮大。积极发挥市台商协会“沟通政府,建言献策;服务会员,排忧解难;传递信息,以台引台”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将其逐步发展成为我市两岸经贸、科技、文化等多领域交流、联谊的新平台。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