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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10-03-01 09:52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济南2月28日电 记者王家梁 余东明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等设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产权单位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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