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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今起实施

时间:2010-03-01 16:41   来源:法制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经宁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天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规范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哈莹介绍说,社会保障资金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资金,大部分是老百姓的养老钱、救命钱,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是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宁夏全区社会保障资金的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发生了一些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因此,依法规范宁夏全区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该《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范围,在所规定的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外,又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覆盖面,相继增加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公积金”及就业专项、社会捐赠等方面的资金。该《条例》对开展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时限作出了要求,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对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必要时要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结果,要作为政府审计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要按规定进行公告。

  该《条例》明确,社会保障资金,是指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依法征收和社会筹集的,用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审计机关审计的社会保障资金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救灾、扶贫、优抚安置等社会救助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建设补助等住房保障资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资金;社会募集和捐赠的社会保障性资金;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

  该《条例》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条例对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严格规定了审计人员在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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