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限制,放宽国外(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及投资者出资方式限制,工商部门将取消冠以“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字样名称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
这次规定凡达到法定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冠以“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字样的企业名称。允许从事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从事新型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新兴行业用语,如“物流”、“创业投资”等字样。对诸如跨国公司、国际知名企业等投资者,根据企业的申请,允许企业名称可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用语。同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投资者的商号(字号),并将其冠于名称中行政区划之前,不受该企业外方投资者是否控股的限制。
为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主体资格互认制度,对已在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凭已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文件的复印件、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办理申请免予重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来宁投资的手续可简化。港澳台自然人投资的,可直接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台胞证(回乡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投资证明文件,与原文件核对无误后,免予提交公证、认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