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向国内外投资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根据不同使用性质确定为40--50年。 国外和国内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所需土地给予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国家规定缴纳。一次性支付土地腾迁费的,开发区给予适当的地价优惠。
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开发区金融中心区域投资兴建金融业的,土地腾迁费享受下浮15%的优惠待遇,并可分期付款。 凡从其它地区迁入开发区的证券期货类机构,视同新设立机构,从注册之日起,免征两年营业税;在开发区投资建设证券、期货类项目,免交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开发区购买现有营业用房进行证券、期货类经营的机构,两年内免交房产税。 对自筹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按国家规定分期交纳。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的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允许其转让、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