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策优势。辽宁阜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农科园区)是国家首批21个农业园区之一,是国家农副产品加工区之一,享有国家政策支持。凡是注册在农科园区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农科园区帮助企业向科技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及省、市等相关部门申报立项,争取资金支持。
第二条 土地优势。在农科园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12平方公里,划分为农副产品加工区(食品加工区、果蔬加工区、乳品加工区、畜产品加工区、)、工业园区、物流市场、商业住宅区、高效设施农业区。土地价格执行60-300元╱m2标准。入区企业可分别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40年至70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三条 农科园区设立企业发展扶助资金,支持新入区企业的发展。对于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内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企业开工之日起,5年内享受企业发展扶助资金,具体数额为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现农科园区财政收入的100%;从第6年到第10年仍享受企业发展扶助资金,具体数额为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现农科园区财政收入的50%;对于缴纳增值税的,3年内按缴纳增值税农科园区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于内、外商投资的非生产加工型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3年内享受企业发展扶助资金。对于年缴纳营业税、增值税额在50-100万元的企业,农科园区按其纳税额实现园区财政收入的20%奖励企业;对于年缴纳营业税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 100万元以上部分,农科园区按其纳税额实现园区财政收入的30%奖励企业。
第五条 农科园区对招商中介人实行奖励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经农科园区指定部门认定后,农科园区财政局即对中介人进行奖励。首次奖励额度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以后每年奖励该企业纳税额实现园区财政收入的10‰,奖励期限为5年。
第六条 在企业孵化期间(通常为一年),经农科园区认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进入园区创业中心,农科园区免费为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信息服务。
第七条 农科园区负责新上企业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允许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期内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第八条 农科园区实行“一站式办公”、“保姆式”服务。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园区聘请专家学者免费为企业咨询。同时实行“无费区”收费政策,进区企业除国家、辽宁省垂直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交一切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对于农业产业化项目、高新科技产业项目、出口创汇等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辽宁阜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辽宁阜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辽宁阜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