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快在赣台资企业发展,对壮大江西经济实力,推动我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具有重要意义。为顺应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实施的新形势,积极承接沿海及台湾岛内台资产业转移,促进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投资引导
(一)鼓励台资投资我省重点发展区域和领域。鼓励台资参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按照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生态经济。鼓励台资参与我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强产业配套,延伸产业链,并向省级以上园区及台资企业转移承接基地、台商创业园集聚。
(二)鼓励台资投资现代农业项目。支持台资企业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品牌农业企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鼓励台资企业向赣台农业合作试验区集聚。
(三)鼓励台资投资我省商贸流通领域。对台资企业投资符合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政策的商贸物流项目,优先支持其申请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二、拓宽融资渠道
(四)增加信贷投入。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对台资企业贷款。对台资重大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积极帮助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机构对台资企业专项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中小企业予以贷款延期支持。
(五)加强银行机构合作。争取台资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成立合资银行。鼓励省内银行与岛内及沿海台资银行开展“外保内贷”业务合作。支持我省地方银行在岛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两地银行间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实现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动赣台征信业务交流,加强企业资信信息调查合作。
(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创新担保模式,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台资企业协会牵头组织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共同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台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鼓励专业信用评定机构对台资企业信用评级,并促进银行与台资企业信用信息对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元化动产抵质押及多户联保、个人无限责任连带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金融产品。加大对台资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规定给予担保贴息支持。
(七)鼓励台资企业股权融资和股权投资。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在大陆股票市场上市。通过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省重大项目。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台资企业探索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我省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筹措发展资金。
(八)支持台资企业申请国外政府优惠贷款。支持技术含量高、有偿还能力和保障的台资企业申请利用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九)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驻省政府批准的台资企业转移承接基地和台商创业园的台资企业,以及入驻赣台农业合作试验区各产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经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商主管部门批准,可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涉及园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减免。
(十)落实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落实农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台资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落实社会公共事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台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资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资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自用房和自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减轻困难台资企业税费负担。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台资企业,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台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各种税款的,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鼓励自主创新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支持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推荐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支持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科技奖励。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为台资企业办理专利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台资企业申请境内外发明专利给予资助。支持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并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
(十六)鼓励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江西省著名商标等。
(十七)促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台资企业利用保险等手段提高市场应变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台资企业扩大内销,建立内销市场网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加工贸易型台资企业创立内销品牌。积极引导台湾企业培训辅导、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机构落户我省,对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专业辅导和优质服务。
五、加强企业和项目服务
(十八)加快项目核准速度。支持台资项目进入全省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凡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台资项目均进入绿色通道,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缩短项目审批时限。支持大型台资项目列入全省重大项目调度会,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审批、用地、环评、安评等问题,并在满足项目建设条件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十九)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建立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地产业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台资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保障农业项目土地供应,允许台商租赁或转包农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已成片流转的土地,所在地政府在保护承包农户权益和不改变农用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服务工作。
(二十)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根据台资企业用工需求,多渠道推荐人才到台资企业就业,并适时为台资企业举行专场人才招聘会。指导和支持台资企业与省内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岗前培训,提升职工技能,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十一)放宽企业出资到位期限。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六、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二)提供办事便利。建立台资企业办理涉税“绿色通道”,为台资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提供便利,推行纳税提醒服务。开辟台胞办理出入境手续“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提供签注到期提醒服务,避免发生超期居留情况;力争在昌北国际机场设立台胞口岸签注点。
(二十三)优化海关监管。优化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赣粤港(澳)”快速转关、海铁联运、“梅林组合”通关模式,促进海铁、海空、海陆等多式联运业务发展。实行“提前报关”和“预约报关”,允许进口商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数据后提前办理报关手续。推进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改革,引导企业按照联网监管模式开展保税加工业务,免办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可集中办理内销货物征税手续,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台资企业申请AA类、A类企业,分别给予免担保通关待遇,加快办理货物申报、归类、化验和验放手续。
(二十四)建立联系制度。完善地方政府与台资企业联系制度,政府领导要定期走访台资企业,及时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健全台资企业协会会长座谈会制度,对已成立台协地区,各级政府要定期与台协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台协作用,在进行行风评议、出台涉及台商利益的政策时,积极征询台协意见。
(二十五)保障台商权益。支持台商医院、台商子弟学校及台协会馆建设。按照 “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原则,解决台商子女入托、入学问题。做好台商权益保障工作,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执法检查力度。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
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