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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关于鼓励台商投资与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08.30)

时间:2009-09-21 15:36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接长珠闽,连接港澳台,融入全球化”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进程,充分发挥我市对台优势,全面推进与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与交流,把赣州建成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两岸经贸合作基地,加快推进我市开放性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就鼓励台商投资与扶持台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1、充分认识台资企业的重要作用。我市是全国全省重点对台地区之一。近几年,台商投资我市步伐逐渐加快,台资已经成为我市利用外资的重要主体。 

  2、进一步拓展赣台经贸合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发挥对台优势,鼓励台商投资与扶持台资企业发展,促进赣台经贸合作向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发展。 

  3、营造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牢固树立“服务台商就是服务赣州经济发展”的观念,积极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营造“安全、舒适、宽松”的投资环境。 

  二、扩大投资领域

  4、鼓励台商投资工业产业(国家明文禁止外商投资的除外,限制外商投资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下同)。鼓励台商投资有色冶金及新材料、食品工业、机电制造业、现代轻纺业、新型建材业和制药业等六大工业支柱产业。 

  5、鼓励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领域。鼓励台商投资以脐橙为主的果业、商品蔬菜、苗木花卉和草食畜禽等农业产业,加快引进台湾农业科技、产业发展、营销体系、推广运用和农副产品加工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6、鼓励台商创办特色工业小区;合资兴办物流、金融、中介、信息等服务产业;兴办上规模、高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旅游企业、高星级酒店及其它现代服务行业。 

  7、鼓励台商购买和兼并国有企业。台商投资可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鼓励政策。  

  三、放宽准入经营条件   

  8、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除涉及安全、环保等国家严控的项目外,台商投资一律按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9、对台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无违规行为,注册资本全部到位,未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且经营状况良好,商业行为信誉较高的企业,实行由企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于年度工商年检,但仍需提供年检资料。

  1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11、允许生产资料合理流动。除海关监管的货物和物品外,台资企业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位移不涉及销售及资金往来的,不视为跨区流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不重复检查收费。

  12、允许以人民币到资验资。除能够以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外,台商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下列方式出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需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等转增企业资本;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企业资本;从其已投资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资产再投资。以上述方式投资的企业注册资金到位,经当地外汇局确认后可以人民币作为到资验资,同时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其汇率比例,以申报验资当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为准。

  四、支持企业融资和开拓市场

  13、台资企业的资产(海关监管的须报海关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抵押物,经评估后给予办理贷款。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农业补贴政策,其地面农作物或水产养殖物,经评估后可以由信用联社给予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台资企业信用等级评级和授信制度,逐年加大贷款投入力度,逐年提高企业贷款比例。  

  14、扩大融资渠道。支持台商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和参股信用担保公司,积极协助解决台资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帮助一批基础好、规模大、实力强而又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对于需要向境外筹资的,当地外汇局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15、提供开拓市场扶持资金。生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国内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中小台资企业到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拓展国际市场的,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要积极协助其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允许台资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和广告经营支出等经营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列支。

  五、优先保障企业用地

  16、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对于符合进入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条件的工业项目,台商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保障。对于投资特色工业小区开发建设又自主招商的台资企业,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有条件挂牌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允许给予占生产用地面积15%以内的配套生活用地。凡属建设项目用地,属存量土地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土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优先安排审查,尽快组织依法报批。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的台资企业,可适当降低用地投资强度等级,所涉及的报批手续给予简化。台资工业企业可以租用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集体土地办理农转用手续后,台资企业可依法租用。台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要的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17、实行高科技项目和实际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对投资软件、IT高新技术产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土地出让金的同比例,配套支持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良种引进繁育等“两高一优”的农业项目,其用地按农业用地价格收取,土地使用费按农业生产用地标准征收。

  六、优化经营环境

  18、明确收费项目与标准。明确规定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视为废止。取消所有市、县级确定的行政性收费;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事业性收费中涉及企业的服务性收费(水、电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除外)一律按成本价收取。对台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中下游产品开发加工项目和总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建成投产后头5年只收取上交国家和省的规费,免收地方收取的各项规费。

  19、规范企业检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应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不能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因公到企业办事,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台资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台商和高管人员全程陪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可以限期整改的应限期整改;依法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的,不予处罚。

  除慈善、赈灾等公益性捐赠外,市、县(市、区)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台资企业或台资企业协会捐款或赞助。

  20、鼓励争创名牌产品和商标。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驰名商标称号的台资企业,由税收受益县(市、区)政府分别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免予质量监督检查。对于外地企业授权我市台资企业在本地生产销售其拥有驰名、著名商标的产品,享受地方产品的同等待遇。

  七、营造尊重台商的社会氛围

  21、邀请台商参加市重大活动。鼓励和规范台资企业依法照章纳税。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台资企业与台商表彰大会,对纳税前10名的台资企业予以表彰。  

  22、关心台商投资者。对市台资企业协会正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及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台资企业,允许其一部公务用车在赣州市辖收费站免费通行;允许其指定一部自用货车在所在地收费站购月票通行。台商在赣州投资或购置房产、就业、学习或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居留签注。台商子女(由当地台资企业协会提出名单,台办和教育局核定)在企业所在地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指定台商医疗保健服务定点医院,设立台商就诊“绿色医疗通道”,并定期为台商体检。对持有台湾或其它国家和地区驾照的台商,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知识辅导并考试合格后可直接到市公安交警部门换取驾照(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除外)。

  23、邀请台商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台资工业园区,应聘请台资企业协会正副会长担任荣誉职务,参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运作及对外招商等工作。市、县(市、区)效能办应聘请台资企业协会会长或台商代表担任监督员。

  八、完善优质服务机制  

  24、成立市利用台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台办。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年度对台经贸合作和台资企业的扶持政策;协调解决重大台商投资项目的引进与筹建,以及现有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解决影响投资环境的问题;建立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对全市台资企业发展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建立台资企业发展情况与领导政绩挂钩的考核制度,对县(市、区)重点考核台资企业发展总量、台资规模工业企业净增数和实现税收情况。市、县(市、区)效能办要加强考核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台资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行风建设,并将评议情况作为考核领导能力和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25、大力扶持市台资企业协会壮大发展。积极发挥协会“沟通政府,服务会员,以台引台”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台资企业协会逐步发展成为两岸经贸、科技、文化等多领域交流、联谊的新平台。成立赣台农业合作交流协会,鼓励投资农业的台商参与运作;积极创办“赣台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邀请台湾农业专家和农业社团人士参加“赣台经贸合作研讨会”、“中国·赣州脐橙节”等重大经贸交流活动,促进两地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技术的交往、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赣台农业合作层次和水平。对台商会馆(台资企业产品陈列馆)等非营利性项目建设用地,市政府按照土地出让金的同比例,配套支持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26、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县(市、区)效能中心及市台商投诉协调处理中心的机制作用,加大投诉的协调力度。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由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一名领导挂点,抽调专人组成项目服务小组,无偿提供全程服务。在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居住相对密集区域,公安部门应强化治安管理和巡逻,切实保障台商的人身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台诉讼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刑事案件外的涉台案件,应及时向同级台办通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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