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我市对台优势,加强与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与交流,把宜春建成全省重要的两岸经贸合作基地,现就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拓展合作领域
(一)充分认识宜台经贸合作的作用。我市是全省重点对台地区之一。近年来,台商来我市投资步伐逐渐加快,资金投入继续增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日益明显,台商投资已成为我市利用外资的重要主体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来源。当前,要充分利用台商西进的有利机遇,按照中央“同等条件、适当放宽”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宜台经贸合作向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积极营造扶持台企发展的氛围。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台商就是服务经济发展”的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辟“台资大家谈”专栏和举办“对台招商月”等系列活动,使引进台商台企成为广大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议论的热点和开放型经济的工作重点。着力营造亲商、爱商、扶商、富商的浓厚氛围,创建“安全、舒适、宽松”的投资环境。
(三)科学打造台商企业的承载平台。要主动对接海峡西岸经济区,努力打造台商西进“桥头堡”。各地要结合实际,在财政支持、配套建设、规费收取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在资本运营、项目运作和环境营造等方面,努力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尽快和国际接轨,营造高效率、高收益、低门槛、低风险的创业区。根据产业发展布局,使我市“六大产业基地”成为利用台资的主战场和集聚地。积极引导和鼓励台资投向开发区(工业园),做优做强开发区(工业园),提高园区的产业配套水平。支持条件成熟的开发区(工业园),设立台企特色园,并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争取引进一批台资龙头项目,形成台资企业的集聚效应和协作配套,努力构建现代化产业集群。
(四)努力拓展宜台经贸合作。一要与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相结合。鼓励引进台湾农业龙头企业,推广使用台湾农业先进技术和优秀品种,引进台资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高效生态农业,引导台商捐助农村公益事业。二要与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相结合。要把握台湾制造业高端转移趋势,着力引进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制造业,鼓励台商投资我市医药、食品、建材、机电、能源、纺织服装支柱产业,做大规模,提升配套,延升产业链,并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附加值,推进产业升级。三要与我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旅游升温战相结合。在扩张宜春中心城和发展县域经济中,支持台资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鼓励台资发展文化体育和医药卫生产业。积极引入有实力的台商按照国际化的标准,对我市旅游资源进行整体开发,高标准规划和建设,开发一批特色旅游项目,兴建一批上档次宾馆饭店。
二、放宽准入条件,优化经营环境
(五)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除涉及安全、环保等国家严控的项目外,台商投资一律按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台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无违规行为、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经营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且未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企业,实行由企业提供年检资料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免除年度工商年检。
(六)鼓励台企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超过35%。作价金额超过资本20%的,报请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成果鉴定。
(七)允许生产资料合理流动。除海关监管的货物和物品外,台资企业不涉及销售及资金往来的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位移,不视为跨区流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不重复检查收费。
(八)鼓励现汇进资。允许有条件的台商投资者以人民币到资验资,除能够以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外,台商投资者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下列方式增资:企业将发展资金、储备基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以上述方式投资的企业注册资金到位后并经外汇局确认,可以人民币作为到资验资,同时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九)积极提供金融贷款。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台资企业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加大贷款投入力度,逐年提高企业贷款比例,扩大融资渠道,积极协助解决台资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支持台商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和参股信用担保公司。台资企业自有资产(海关监管的须报海关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抵押物,经金融机构评估后给予办理贷款。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农业补贴政策,其地面农作物或水产养殖物经金融机构评估后,可以由商业银行或信用联社给予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十)提供开拓市场扶持资金。中小台资企业生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国内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到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拓展国际市场,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向上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国家创业风险投资。
(十一)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对符合进入开发区(工业园)条件的台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台商企业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保障。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优先安排预审,用地报批资料符合要求后,尽快组织依法报批。对利用闲置厂房的台资企业,闲置厂房可抵作投资,但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所涉及的报批手续给予简化。台资工业企业可以采取租用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
(十二)对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实行特殊土地保障政策。对投资软件、IT高新技术产业且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土地出让金的同比例,配套支持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台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要的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鼓励台商承包农民土地投资良种引进、繁育等“两高一优”的农业项目。
(十三)明确收费项目与标准。对台商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收费,凡是国家、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台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中下游产品开发加工项目和总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成投产后头5年只收取上交国家和省的规费,免收地方收取的各项规费。
(十四)鼓励和支持台商在开发区(工业园)投资创建台企特色园。对台企特色工业,根据投资规模、园区类型给予一区一策的政策扶持。在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下,台企特色园实行投资人自主招商。入园台资企业在享受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受益财政按受益部分一定比例对设立该园的台商奖励的优惠。鼓励台企出口创汇,市本级企业每出口1美元由市财政补助人民币0.02元,县市区补助标准可自行确定。
(十五)规范企业检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应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不能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因公到企业办事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台资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台商和高管人员全程陪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可以限期整改的应限期整改;依法可处罚也可不处罚的,不予处罚。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重点台资企业”牌匾,给予重点保护;主管部门对其检查应在一个星期前报市“双优办”和市台办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对其处罚要在一个星期前报市“双优办”和市台办备案。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要求台资企业或台企(商)协会捐款或赞助。
(十六)鼓励台资企业争创名牌。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建立产业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台资企业,视同内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和奖励政策。对国内知名品牌台资企业来我市投资办厂的,可享受同等政策优惠。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十七)成立市利用台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对台经贸合作计划和台资企业的扶持政策;协调解决重大台商投资项目的引进、筹建和台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解决台商投诉和影响投资环境的问题;对全市台资企业发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台办。各县市区要加强利用台资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各部门、单位的对台招商引资工作要及时向同级领导小组通报;对领导小组反馈的台商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尽可能予以解决并及时答复。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台诉讼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刑事案件外,应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
(十八)扶持台资企业协会壮大发展。要积极引导、大力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开展工作,发挥协会“沟通政府,服务会员,以台引台”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台资企业协会逐步发展成为宜台经贸、科技、文化等多领域交流、联谊的新平台。要通过台协会、台联会密切与岛内联系,积极实行引资出岛入赣进宜工程,加强与省内外台商协会的联系,争取更多省外台资企业来宜投资兴业。
(十九)为台商投资者解决生活问题。台商在宜春投资或购置房产、就业、学习或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居留签注。台商子女在企业所在地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免收借读费。各县市区每年要为台商进行一次免费体检,指定台商医疗保健服务定点医院,设立台商就诊“绿色医疗通道”。对持有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驾照的台商,通过《道路安全法》基本知识辅导并考试合格后,可直接到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换取驾照(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除外)。
(二十)邀请台商参加市、县(市、区)重大活动。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台商台企总结表彰或座谈会,对有突出贡献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可授予“宜春经济建设突出贡献者”荣誉称号;符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宜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暂行规定》条件的,可授予其为“荣誉市民”。台商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在条件成熟时可组建台企(商)协会,协会主要负责人可以聘为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荣誉顾问,参与开发区(工业园)的运作及对台招商等工作。
(二十一)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领导,分管对台工作的负责同志是本地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市、县(市、区)台办及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投诉的协调力度,对久拖不决的个案要采取定期通报、限期办结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一名副县级领导挂点,抽调专人组成项目服务小组,无偿提供全程服务。在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居住相对密集区域,公安部门应强化治安管理,切实保障台商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十二)推进宜台经贸交流。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有计划地组织更多的经贸团组入岛,赴台招商人员不受出境次数的限制。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邀请沿海及岛内台商,特别是台湾大企业、上市上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有影响力的同业公会负责人来宜考察投资。要进一步扩大宜台交流途径,鼓励市内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不定期邀请台湾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来宜考察,商谈合作事宜,并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协作机制;建立两地县(市、区)、乡镇多种联络方式,加强交流,增加互信;通过缔结兄弟县(市、区)、姊妹乡镇的形式,加强直接交流,建立渠道,形成制度。
(二十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具体执行中所遇问题,由市台办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