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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试行)(2009.02.28)

时间:2009-09-21 15:32   来源:定南县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县内外各类投资主体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推进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全力塑造“五型”定南,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外及境外客商在本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和旅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国内投资者 ( 含县内 ) 在本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和旅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税 收

  第三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确认为新产品开发的工业企业,该新产品投产当年起的 3 年内,企业上缴该新产品所产生的增值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第四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 1 周年内投资总额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业企业,其 5 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 60% ,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 。

  第五条 对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年纳税县级实得 50 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县级财政实得达到 50 万元的年度起,当年按其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 80 % ,第 2-5 年按 每年递减 15% 的比例,由县财政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第六条 凡对县内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后技改扩建的, 2 年内税收增长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全部返还,用于所购并企业的技改。

  第 七 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旅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企业上缴的耕地占用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 八 条 “三资”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及相关基础设施,上 缴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 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企业 。

  第九条 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开辟出口外销产品转内销的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内销网络,推动企业进行内销产品结构升级。对出口型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市场的,其 2010 年底前新增税收(扣除新增税收中出口部分的税收) 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按 50% 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市场开拓。

  第十条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 ( 资产总额 200 万元以上、征费吨位 200 吨位以上、营运收入 200 万元以上 ) 的货运车辆或外籍转入县籍车辆, 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后,所缴交的税收(含教育费附加)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 50% 奖励给企业用来扩大经营。在未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阶段,所缴交的税收(含教育费附加)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 65% 奖励给企业用来扩大经营。

  第十一条 新办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鼓励技术创新

  第十二条 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立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后,由县财政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从 2009 年起,对当年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用于企业品牌宣传。

  第四章 规 费

  第 十四 条 所有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相关证照除市以上审批所需费用外,县内所有审批部门免收一切规费,只收工本费。外商在县工业园区外投资兴办企业 , 应缴规费按规定的最低起征额标准执行。所有 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在减半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

  第十五条 在县工业园区内,无偿为外来投资企业安装(架设)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到企业厂区边。

  对旅游星级饭店和景区内宾馆,允许自建地面接收装置,收看国家允许的境外电视频道。

  第十六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排污费。 其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 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不予收取。

  第十七条在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研发、物流、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项目以及经批准兴办的学校、医院,享受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同等的土地、税费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货运车辆或外籍转入县籍车辆,在上户转籍时,免收工商管理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先征后返,年终一次性全额返还。

  第十九条 对外地员工办理暂住证,公安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土地和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外来客商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外来客商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以下简易程序办证。

  1 、选址。由项目引进单位牵头,规划、国土、外经、环保等部门参与到实地勘察后,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2 、签约。以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名义和项目投资单位拟定的《项目投资合同》,经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用地地段、规模、价格后,正式签订《项目投资合同》。

  3 、办证。

  (1) 县国土局根据县 利用外资领导小组 议定的用地地段、规模、价格 ( 县规划建设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 ,拟定挂牌出让方案, 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不含报批和方案批准时间 ) 。

  (2) 县国土局收到政府批转挂牌出让方案后,按法定程序和时间通过向社会公开挂牌出让方式确定项目用地单位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发给项目用地单位《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及时按规定标准收取出让金并足额缴县财政土地收集清算专户。县规划建设局发给项目 用地单位《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在 5 个工作日内办 结。

  (3) 项目用地单位按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和完成建设内容并经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允许投资者抵押、租赁、继承,经申报批准,允许整体转让。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企业如果停办或撤销,由县国土局参照有关政策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 加快工业园区建设。除预算安排的资金外,县财政每年从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按不少于 20% 的比例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增企业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县留成部分,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 一 ) 鼓励多形式多渠道资金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取得 5 亩以上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出租或出售的工业生产用二层以上(含二层)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并且厂房建筑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比照新增工业企业用地优惠标准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及县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发生的建筑安装税按规定缴纳 , 在入库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 50% 奖励给建设业主用于企业内基础设施建设。

  ( 二 ) 建设业主转让标准厂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相关税收,然后才能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对缴纳的税收由县政府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建设业主;转让标准厂房时涉及产权交易费用的除收取工本费外,其它规费予以全免。

  ( 三 ) 厂房及配套设施建成后用于对外出租办企业收取租金的应按租赁业缴纳相关税收,从出租之日起 10 年内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出租者。

  ( 四 ) 凡在工业园区购买建设业主转让的新建标准厂房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县财政根据企业实际购买建筑面积以 1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 五 ) 对租用建设业主新建的标准厂房两年以上的企业,两年 期满后按租用建筑面积由县财政给予 0.75 元 / 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章 水 电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统一的优惠电价。

  1 、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1000 伏以下为 0.694 元 / 度, 1000 伏以上为 0.679 元 / 度;

  2 、对于专用变压器在 315KVA 以上的大工业用户,电价为 0.576 元 / 度,其基本容量费为 24 元 /KVA ?月,用户应在供电公司的指导下完善无功补偿装置;

  3 、大用电户在符合电价政策范围内,可与供电公司另行协商优惠电价并签订供用电合同;

  4 、允许企业自备发电机供电。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统一用水价,水价为 1.5 元 / 吨。允许企业自行打井取水,自行打井取水的,不收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的用电价格,在商业用电价格的基础上平均每千瓦时降低 0.1 元,用水价格参照工业用水价格。

  第二十七条 对新引进年纳税 3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 特大 耗能企业除外 ) ,在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范围内,其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 0.2 元 / 吨和 0.1 元 / 度。

  第七章 服 务

  第二十八条 对外来企业实行领导挂点、部门服务(企业可自主选择服务单位),并实行 “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从简从速办理项目审批、登记、注册、发证等手续。外商企业服务单位主动协助投资商收集资料、办齐证照。涉及县内部门办理的, 3 天内办结;涉及省、市部门办理的,协助外商企业以最快速度办结。对新批投资企业,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企业经营项目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工商核准登记可实行“换照制”,认可原注册登记的有效性,对企业名称和住所进行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外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海关报关批件等有关证照审批手续的,由县外经局协助引进单位为外资企业办理好。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部门非事故原因不得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因事故而停水、停电或企业提出抢修要求的,供水、供电部门须在 2 小时内赶赴现场抢修,计划停水、停电应提前 5 天通知有关企业。

  第三十一条 县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全天候 24 小时接受企业投诉服务,受理外商投诉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县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优化环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并及时反馈给外商企业。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需到工业园区和园外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 ( 税务部门按规定例行检查除外 ) ,检查部门需先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沟通联系,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前通知企业并派员一同前往。

  第三十二条 对在本县投资固定资产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 50 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发给“客商荣誉证”。对总投资达 3 亿元人民币(或 3000 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税收达 1000 万元以上的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外来投资者,授予定南县“荣誉市民”称号,符合条件的,推荐为县政协委员。

  第三十三条 提供用工保障

  ( 一 ) 县招工办常年协助企业招工。对有税收 且贡献额度大的县重点扶持企业,优惠刊播本地企业用工信息,协调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外商企业职工需要办理暂住证的,公安部门只收取工本费,其子女入县公办学校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

  ( 二 ) 加强培训机构与工业园区企业对接,以校企合作,订单培训为纽带,开展培训机构与工业园区企业的合作,实行“订单式”和“储备式”用工培训。

  ( 三 ) 解决农民工城镇户口。对连续在我县同一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 2 年以上,且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居住场所,可由企业向所在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优先解决城镇常住户口。

  ( 四 ) 城区或工业园区企业引进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城区落户。

  ( 五 ) 在城区 ( 工业园区 ) 企业务工 3 年以上或与城区 ( 工业园区 ) 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年龄在 23 周岁至 35 周岁且无自有住房的已婚农民,可分批次申购由政府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 六 ) 做好养老保险对接工作。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 1 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及其他对本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县政府 同意,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办理。同时可直接向县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要求召开项目调度会,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五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对企业享受财政税收奖励属同一性质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属不同性质的可重复计算。对企业被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款不计入税收奖励基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签订的合同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及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优惠政策以企业合同承诺事项兑现为前提,未履行合同的不予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金额与企业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挂钩。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利用外资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鼓励使用标准  厂房优惠办法和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 定府发 [2006]28 号和定府发 [2008]5 号文件 ) 即行废止。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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