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办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步伐,对来我县投资兴办实业的客商,除执行国家、江西省和宜春市有关鼓励客商投资的政策外,实行以下办法: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按规划要求落户我县的工业项目,外商投资非资源生产性企业,可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水田和其它土地性质、地段,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按土地征用、报批成本价收取。
第二条 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开发勘探项目,可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租赁金或出让金标准可按土地成本价优惠。
第三条 外商投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外商投资旅游开发项目(县城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按土地成本价收取。
第五条 使用权在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质押。
二、财政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在国家和省市补贴的基础上,每出口1美元,财政另外补贴0.02元人民币;外地企业在我县出口创汇的,每出口1美元补贴0.03元人民币。
第七条 非资源性生产加工型企业,增值税依率计征后,地方所得部分按80%由财政列支扶持五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依率计征后,地方所得部门由财政按50%列支扶持五年,如属外资企业,地方所得部分前五年实行二免三减半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旅游开发业,营业税、所得税依率计征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前五年全部用于扶持纳税人产业的发展。
三、用水、用电政策
第九条 工业用水1.5元/吨,生活用水1.25元/吨;普通工业用电0.67元/度,大工业用电0.54元/度;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决定用水、用电价格。
四、相关部门收费政策
第十条 工商注册登记费按国家标准的80%收取: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0.8‰;1000万元以上按0.4‰;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份不再收取。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企业商标年审费全免,其它费用(除工本费外)按国家规定征收。
第十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落户的企业开通有线电视、电话和互联网,广电和电信部门只收取厂区内的工时费和材料费,并在企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开通。
第十三条 地方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五、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客商投资企业发给《铜鼓县客商企业统一收费卡》、《铜鼓县客商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卡》。任何部门、单位必须统一按已经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参观;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或摊派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不得在办理公务中设置关卡;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要求企业承担额外任务。
第十五条 做好优质服务。在外商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后,为外商办理开业申报、验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图章刊刻及证照年检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到省办证办照的,相关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 保护客商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对来铜鼓投资的客商核发《客商投资者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持证者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执法机关必须依法保护客商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凡在我县内投资兴业的客商,就医及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尊重外商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
第十七条 对以各种理由干扰企业建设和经营的人和事,一律从严查处。
六、其它
第十八条 在我县投资高新科技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外资项目和创汇项目以及大型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特别优惠。如投资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也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本县民间资金投资上述领域办实业的,同等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十条 以上政策只针对工业园区外的投资企业执行,在宜春经济开发区铜鼓工业园内投资的企业,所享受的相关政策详见《投资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铜鼓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今后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办法》将根据国家新的政策及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