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靖安县关于鼓励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2007)

时间:2009-09-21 15:22   来源:中国靖安

中共靖安县委文件

靖发〔2007〕4号

 

关于鼓励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靖安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靖安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政策规定适用于靖安县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新办各类企业的投资者。

  第三条 除国家、省、市明令禁止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严重污染的产业外,鼓励投资发展各类不同产业。

第二章   优惠办法

  第四条 优惠事项

  一 、税收方面

  县、乡两级财政建立多种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由受益财政分级对客商投资企业给予扶持。基金来源于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和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

  房地产,木竹资源加工,水利电力等资源开发及矿产等不可再生资源开发不享受税收优惠,原已享受优惠政策的该类企业自发文之日起一律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收取。

  (一)所得税

  1、投资工业企业,年纳税总额达3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依法申报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地方财政将前五年的100%、后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扶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含在上述扶持资金内。

  2、投资旅游娱乐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漂流项目除外)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其建筑安装税收据实征收后,按实缴税款的50%,企业正式营业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五年的100%、后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旅游设施建设扶助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持,用于鼓励企业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3.鼓励、支持客商投资农林牧渔业,开发农业基地。固定资产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本条第一款减免企业所得税后,5年内依法申报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3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农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持。

  4. 投资兴办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发展事业项目,科技开发项目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按本条第一款减免企业所得税后,5年内依法申报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4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扶持。

  (二 )增值税

  1.对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客商投资企业,已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法征收后,头3年缴纳的增值税由财政按企业所缴纳的地方实得部分50%的比例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持。

  2.对新上年纳税总额达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含购买、兼并、租赁、控股、扩建的企业),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季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50%的比例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持。每季结算一次,从企业注册之日起连续执行五年。

  3.对年纳税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季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50%的比例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持。每季结算一次,从企业注册之日起连续执行六年。

  (三)营业税

  1.投资大型宾馆(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大型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达500万元,漂流项目除外)以及社会事业项目,在经营期内,其经营性税收从营业之日起,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将前四年的50%、后六年的25%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扶助基金和保安基金,以扶持企业提升等级和安全设施的建设。

  2.客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费收入产生的营业税,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扶助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助。

  3.客商投资兴办营利性的医院、诊所及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产生的营业税,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扶助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助;兴办的农业机耕排灌、植保及病虫害防治、农牧渔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产生的营业税,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扶助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助;兴办学校、幼儿园以及科研机构产生的营业税,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扶助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助。

  二、土地方面

  1、工业用地按照政策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按照我县“十四等”等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2、农林牧渔开发用地可以征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也可采取作价入股方式或租赁。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为50年。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三、规费方面

  1、在办理证照及项目建设期间,县本级各项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工本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生产经营期间的规费收取,实行规费公示制,全县的收费项目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不得在厅外收费。

  3、企业在办理开户手续或审批手续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押金或预收经营等费用。

  四、供水方面

  1、接水优惠

  接水费用按照实际工程材料价格和人工工资计算,此外不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2、用水优惠

  鼓励客商投资企业使用自来水。经认定的客商投资企业月用水量在5000吨以下的,按照现行水价下调20%计价;5000—1万吨(含1万吨)的,按总用水量优惠15%计量,水价按照现行水价下调20%计价;用水量在1-1.5万吨(含1.5万吨)的,按照总用水量优惠20%计量,水价按照现行水价下调25%计价;用水量在1.5万吨以上的,按照总用水量优惠25%计量,水价按照现行水价下调30%计价。

  五、供电方面

  1、免费办理开户手续,企业营运期间除收取力率调整电费及基本电费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2、工业用电电价:工业园区丰水期按0.46元/度,枯水期按0.49元/度收取(国家调价因素除外)。

  3、对工业园区外企业年纳税300万元以上、且用电量超过1300万度,超过的部分按工业园区用电政策执行。

第三章   服   务

  第五条 县政府为构建工业主导型经济,坚持“以企业为中心、以项目为重点、以服务为关键”,提供以下优质服务。

  (一)全程服务

  项目引进后,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既定的政策,按部门承担的责任抓好落实,及时为其办好手续,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并由引进单位(人)会同县外经贸委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全方位全过程的联络、跟踪和协调服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将安排一名县领导挂帅、一个单位挂点的方式具体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生活问题,帮助企业发展。

  (二)企业用工

  1、县劳动保障等部门和职业技术学校要积极为投资企业介绍职工和为企业培训技术工人;免费为外来企业办理职工劳动用工手续;企业自主培训的,政府给予大力支持;鼓励外来投资企业聘用本县属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

  2、新上民营企业吸纳50名持就业登记证人员就业,只须缴纳注册资本的20%即可开业,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陆续补充到位。

  (三)证照办理

  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属县审批权限内的,相关部门分别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到市办理的,力争在7个工作日内办妥;需要到省办理的,力争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因省、市原因造成的逾期情况除外。对一时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又需要营业执照筹建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6个月的筹建登记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限制类项目,由县外经贸委协调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四)客商投诉

  县行政投诉中心应及时受理客商投诉,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向客商反馈。对客商的合理投诉,由受理单位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解决,对暂时无法解决的,向客商作出书面解释。对影响和破坏我县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县委、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五)企业保护

  发给“一牌一证”,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3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颁发县委、县政府重点企业保护牌,对投资者发给《客商证》。除发生刑事案件或突发事件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税务部门正常税务检查工作外,县内任何部门(单位)人员在未征得县政府同意及没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开具的准入证,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或收费,更不得要求企业停产整顿。对《客商证》持证人及其企业的违反行政法规行为,轻微违反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对持证人及其合法自备车辆在县内的道路交通的轻微违章行为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

  第六条 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县外经贸委、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为外来投资企业的联系、协调和服务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对企业的扶助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每季度拨付一次。

  第八条 本政策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如有不尽事宜,由县外经贸委负责收集并提交有关领导、部门协调确定。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政策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将对贯彻执行的情况定期进行督查。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以前的相关优惠政策自动废止,原已注册的企业,相关税费优惠年限按企业注册之日起计算,没满年限的按现出台的优惠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县新上民营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杨永青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