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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2005.09.01)

时间:2011-12-15 16:49   来源:中国台湾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第17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省服务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并依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明确如下规定:

  一、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生产服务业企业经立项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二、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四、经确认,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五、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科研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七、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对上述转制科研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八、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九、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十、按规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新办的省内旅游企业和在我省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省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

  十二、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十三、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

  十四、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进入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实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征企业所得税5年。

  十五、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编辑: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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