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7〕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结合江苏实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制定了《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期设定为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
二、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相对应最低价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相对应最低价的30%执行。
三、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国家土地估价规范规定进行年期修正,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标准》。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附: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省国土资源厅 省物价局 2007年1月)
等别 |
区域名称 |
最低价标准 |
四等 |
常州市(天宁区 新北区 钟楼区) 南京市(白下区 |
480 |
五等 |
徐州市(鼓楼区 云龙区) |
384 |
六等 |
南通市(崇川区 港闸区) 扬州市(维扬区 广陵区) |
336 |
七等 |
江阴市 昆山市 连云港市(海州区 新浦区) |
288 |
八等 |
常熟市 淮安市(清河区 清浦区) 吴江市 宜兴市 |
252 |
九等 |
丹阳市 海门市 靖江市 溧阳市 如皋市 太仓市 |
204 |
十等 |
东台市 江都市 姜堰市 金坛市 仪征市 |
168 |
十一等 |
宝应县 大丰市 高淳县 高邮市 海安县 句容市 |
144 |
十二等 |
东海县 赣榆县 洪泽县 建湖县 金湖县 沛县 |
120 |
十三等 |
滨海县 丰县 阜宁县 灌南县 灌云县 涟水县 |
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