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海峡两岸农业
合作试验区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0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委员会、省台湾事务办公室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农业委员会、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推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意见
省农业委员会、省台湾事务办公室
加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是推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交流、引导台湾农民来大陆创业、促进两岸经济共同发展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批准我省设立了扬州、昆山两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无锡锡山、南京江宁、淮安淮阴三个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园区”),苏台农业合作成效明显。为加快推进园区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促进苏台农业合作进一步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功能完善、政策优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管理高效、服务优质的要求,以招商引资为抓手,以产业集聚为支撑,广泛开展技术、品种、智力引进,引导台资发展现代农业,将园区建成我省发展现代农业新的增长点,不断拓展苏台农业合作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
2.工作目标。通过推进园区建设,促进苏台两地农业多层次、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省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着力构筑“三大平台”。一是两地交流平台。充分发挥苏台两地农业互补性,努力把园区建成苏台两地农业科技、信息、人员交流平台。二是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引进消化平台。引进台湾农林牧渔业优良品种、种质资源与材料,引进良种繁育、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等关键技术,着力培植我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三是创新发展平台。借鉴台湾农业发展机制、经营模式、管理经验,创新农业发展模式,整合优势资源,提升农业现代化、产业化水平,联手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推进措施和工作重点
3.完善发展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结合台湾农业的技术优势和当地地方特色,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完善园区总体规划,明确园区总体布局、产业发展目标,加强设施园艺、精致农业、畜牧业、水产业、食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和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等方面的合作,重点建设高科技农业集聚区、农产品精深加工集中区,把园区建成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示范基地和台湾农民创业基地,充分发挥其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
4.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园区道路、供排水、电力、通讯、供热、供气等配套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农产品加工区、科技集聚区配套设施建设水平,注重建设质量,力争做到早配套、早建设,早成规模、早见成效,确保项目落到哪里,基础设施配套到哪里。
5.拓展农业合作渠道。强化苏台农业信息交流,加强与台湾农业科研机构、农会、渔会等团体、专家学者和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交流,拓宽交流渠道,寻找合作机会,重点开展蔬菜、水果、花卉、水产、畜牧、林产等方面的技术合作。加强与台湾乡村交流合作,结对友好合作乡村,构建苏台农民互动交流新平台。
6.引导台资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农民参与我省园区建设,利用台资培育形成当地优势产业。加强农业招商项目储备,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台资以兼并、增资扩股、合作合资、租赁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鼓励台商投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农业区域性研发中心,支持台商投资的研发中心承担或参与我省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加强联络协调、跟踪落实,努力提高台资农业项目合同履约率、到资率、开工率和投产率。
7.着力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支持台资企业充分利用其营销渠道,扩大农产品自营出口规模。强化横向联合,引导龙头型台资农业企业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通过联合、兼并、收购、重组、上市等途径,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引导和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参加省里组织的各项境外促销活动,拓展国际市场营销渠道。
8.加大技术与智力引进力度。积极引进台湾农业优良品种、种质资源与材料,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引进推广台湾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等先进应用技术、高新技术与专利,培植我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加大农业智力引进力度,选聘一批台湾知名学者、教授来我省任教、讲学和进行合作研究,选聘一批台湾专家、实用技术人才来我省园区工作。
三、政策扶持措施
9.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园区内符合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科技支撑、农业三新工程、农产品质量建设、高效设施农业及林业建设等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支持。园区所在地各级财政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与推广,农业生物技术研发,台资农业生产、加工、营销等出口导向型和龙头带动型项目及基地建设,苏台农业合作交流平台建设、科技研发与推广、展览展示、人员培训与交流活动等。
10.实施优惠投资政策。从事苏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鼓励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我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对来我省投资农业项目的台湾同胞,可以以企业或自然人等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设立台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台湾同胞可以在经营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苏台农业合作活动。
11.鼓励农产品出口。苏台农业合作园区农产品出口退税指标,在省国税局下达各地的指标内优先办理。对苏台农业合作园区企业参加我省组织的境外促销活动的,给予展位费80%补贴,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台资农业项目涉及海关及检验检疫业务的,海关要采取区域通关、预约通关、无纸通关、上门验放、担保验放等便捷通关措施,提供优质高效通关服务。检验检疫机构要提供“便捷通道”服务,允许以电话、电报、传真预报检和电子报检;对季节性强的出境货物,提高验放速度,优先检验放行。提高对台资项目和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产品风险和企业信用评估,加大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识的保护力度,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林产品加工企业,试行农产品出口免验制度,降低企业成本,加快通关速度。
12.完善金融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苏台农业合作项目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信贷投入。台湾同胞可以依照大陆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台湾同胞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将其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宜林丘陵岗地、低湿滩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台湾同胞从事苏台农业合作的,在农业保险方面与本省农业企业、农民享受同等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3.其他鼓励措施与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台资农业项目用地服务,园区用地规模和布局在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出口导向型、技术先进型及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台资项目,其用地指标在市县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保障;符合省点供条件的,予以点供解决。台商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批准可采取转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台湾经济类社团法人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企业;台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其名称不反映行业特征;台资企业申请名称中冠以“江苏”字样的,属于现代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各类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组织保障措施
14.建立高效管理体制。相关市县要建立健全园区建设协调机制,加强对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园区建设取得实效。园区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管委会,负责园区规划、建设、管理事项。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切实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省农业委员会、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做好苏台农业合作及园区规划指导、宣传推介、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等管理工作。
15.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台湾农民和中小农业企业到苏台农业合作园区投资创业,从事种养业生产用电按农用电价标准收费,相应减免水资源费;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和江苏省名牌产品等,经认定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台湾同胞从事苏台农业合作的,可以申报评审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凡运输台湾鲜活农产品的合法装载车辆,凭“绿色通道”通行证享受优惠通行政策。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