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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健康平稳发展和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2009.04.19)

时间:2011-12-15 14:46   来源:中国台湾网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台资企业

  健康平稳发展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健康平稳发展和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健康平稳发展和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我省是吸引台湾地区投资最多、台资企业最为密集的省份之一。支持台资企业健康平稳发展和加快转型升级,对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和深化苏台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为帮助和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的江苏分行在总行对台资企业专项融资额度中,积极争取一定数额用于支持我省台资企业的融资贷款。我省其他银行也要积极支持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记录较好的台资企业发展,合理确定授信品种,增加信贷投放。

  二、减轻台资企业还贷压力。对生产经营一贯良好,因受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企业,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贷款重组,帮助台资企业缓解还贷压力。

  三、创新金融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新的金融抵押担保产品。省信用再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协会牵头,组织台资企业共同设立担保公司,为中小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四、鼓励台资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积极引导我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各地可选择经营业绩良好、有上市意愿的台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

  五、积极推进苏台金融合作。加快我省金融机构与台湾金融机构合作进度,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两岸金融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时,优先批准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推进苏台合作成立合资银行,服务台资企业。

  六、加大对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转型升级的台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省和各地设立的相关产业和贸易发展扶持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审批程序和条件。

  七、支持台资企业向苏北发展。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向苏北投资,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苏北地区设立台资企业承接转移中心区域,对在区内投资的台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八、加大对台资农业项目的扶持。进入我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台资农业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攻关、高效设施农业及林业建设等专项资金扶持。

  九、加大对台资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台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十、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对台资企业不得继续征收已经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一、减免部分检验检疫费。免收出口免验企业产品检验检疫费;对实施型式试验模式的出口产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法检目录内出口纺织服装产品,减收30%检验检疫费;减半收取食品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标志费。

  十二、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台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按规定即征即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三、减免部分设备更新税收。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购置的用于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台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中抵免。

  十四、减免困难台资企业部分税收。对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台资企业,地方政府对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施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政策。

  十五、帮助台资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劳动制度。有针对性地帮助台资企业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工资分配等规章制度,指导台资企业在运行困难的情况下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指导台资企业合理制定工时制度。

  十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向台资企业免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职位供求信息咨询以及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台资企业开展岗位培训,着力提升职工技能。

  十七、减轻台资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适当降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障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台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十八、支持台资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的困难台资企业,或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且不裁员的台资企业,经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

  十九、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及时办理认定手续,有关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鼓励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名牌产品。

  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积极为台资企业办理专利和注册商标申请业务提供指导服务,台资企业在江苏境内研发申请的发明专利,享受本省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专利新产品,可列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布的《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名录》,加强对台资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版权、字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十二、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支持台资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共性技术等开发项目,促进台资企业增强研发能力。充分发挥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密集的优势,鼓励、支持台资企业与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及产品创新。

  二十三、帮助台资企业进入内销市场。积极规划建设昆山花桥“台湾产品商品交易中心”。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和渠道。对进入我省批发、零售市场的台资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在场地租金、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二十四、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支持资质高、口碑好、守信誉、质量可靠的台资企业,积极参与省和各地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招投标。

  二十五、简化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手续。准许省内具备一定加工能力,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型台资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加快推进“外发加工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网上审批”。

  二十六、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保税货物流转手续。对信誉良好的区内台资企业采取担保、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等多种措施,简化保税货物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流转手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七、简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手续。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手续,全面推广应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内销征税管理系统”;加快前置归类、审价、单耗核定等工作,缩短内销征税手续办理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对实施电子账册模式监管且信誉良好的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的AA类企业、经直属海关主管关长批准且能够提供金融机构或资产质押担保的A类企业,允许其在内销当月向海关一次办理《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范围内的保税货物内销申报手续。

  二十八、优化贸易收结汇手续。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时,允许在确已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造成可收汇额不足的台资企业,可先结汇后核查。简化台资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提高来料加工项下出口可收汇额度核定比例。

  二十九、优化出口退税手续。对符合产业政策、信誉良好、规模较大的台资企业出口产品,逐步实施“先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鼓励台资企业经批准后外购产品并享受出口退税。

  三十、优化检验检疫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及其进出境货物,开通便捷通道,优先安排直通放行,提高台资企业进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效率。

  上述政策意见,适用于港、澳资企业。

  

编辑: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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