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价格违法种类 |
价格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细化执行标准 |
处罚幅度 |
1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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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1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3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5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2 |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3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55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5-10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3 |
经营者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等价格垄断行为 |
1、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2、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3、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4、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5、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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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消登记。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经营者处10-3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2、行业协会违法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经营者处35-5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2、行业协会违法的,可以处15-35万元以下(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经营者处55-10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业协会违法的,可以处35-5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消登记 | |||||
4 |
经营者违反规定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行价格歧视行为 |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经营者处10-3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经营者处35-5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7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经营者处55-10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5 |
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物价;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有价格欺诈行为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九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消登记。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15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2、行业协会违法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3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以下(含)罚款。 2、行业协会违法的,可以处15-35万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5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业协会违法的,可以处35-5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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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者违反规定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7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11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1-20万元(含)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以下(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7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1、不明码标价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00元以下(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3500元(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00-3500元(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500-5000元(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500-5000元(含)罚款。 | |||||
8 |
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 |
《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从轻处罚 |
可以处1.5万元以下(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可以处1.5-3.5(含)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可以处3.5-5万元(含)罚款 | |||||
9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
《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
处相关营业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相关营业所得1-1.5倍以下(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相关营业所得1.5-2倍以下(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相关营业所得2-3倍以下(含)罚款 | |||||
10 |
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
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
《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务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务价值1-1.5倍(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务价值1.5-2倍(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务价值2-3倍(含)罚款 | |||||
11 |
不执行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行为 |
1、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2、未按规定的权限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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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责令其退还或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百分之十至两倍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其退还或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百分之十至五十(含)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其退还或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百分之五十至一倍(含)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其退还或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至两倍(含)的罚款。 | |||||
12 |
违反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许可行为 |
1、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的; 2、以隐瞒、欺诈手段领取收费许可证的; 3、伪造、涂改、转借、冒用收费许可证的。 |
《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数额10%以内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无非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责任者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持有收费许可证的,可予以吊销 |
从轻处罚 |
责令其纠正,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数额3%以内(含)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可处以200元以下(含)罚款;无非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0-800元(含)罚款,对责任者可处100元以下(含)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数额3%-7%以内(含)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可处以200-300元以下(含)罚款;无非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800-1000元(不含)罚款,对责任者可处以100-200元以下(不含)罚款;持有收费许可证的,可予以吊销 | |||||
从重处罚 |
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数额7%-10%以内(含)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300-500元(含)以下罚款;无非法所得的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责任者可处200元罚款;持有收费许可证的,可予以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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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违反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程序行为 |
逾期不办理变更、补发(换)收费许可证或者逾期不进行年检的 |
《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处以收费单位200元至500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其纠正,处以收费单位200元至300元(不含)罚款,对责任者免予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其纠正,处以收费单位300元至500元(不含)罚款,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下(不含)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其纠正,处以收费单位500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
备注:
1.从轻处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2.从重处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屡查屡犯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拒不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3.一般处罚应用于相对人既无本标准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又无从重处罚情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