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
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2)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的物料;
(3)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4)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2、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的期限内。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
二、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二免三减半”),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上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器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牧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企业和在贫困地区开办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产品出口企业是指直接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4、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是指经省外经贸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先进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可以从下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在以后的5年内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在未弥补完已出现的亏损额前,企业各方不得分配利润。
7、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准许在汇兑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在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8、在湖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减按15%,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近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