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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和服务 (一)土地:工业用地出让50年,以大包干方式并提供“八通一平”条件,地价实行优惠,并可根据投入产出情况和利税贡献额度进行奖励。 (二)收费: (三)税收: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四)服务: 大力引进人才政策 (一)凡符合下述规定的人员入园工作,经园区人事部门认定由园区管委会颁发:“湖南望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高级人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二)园区有关部门对入园工作的高级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为其办理本县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协调解决其配偶子女的就业问题;优先安排其子女入托或就学。购买商品房的享受安居工程住房的优惠政策。高级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住宅地价再优惠10%。 (三)对园区高新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创造巨大效益的科技人员,园区管委会授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贡献奖”,奖励上限为200万元人民币(实施办法另定)。 (四)园区人事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入园的各类人才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四保”,即保原有身份、保档案工资的正常晋升、保技术职称的正常晋升,保工龄的连续计算。园区实行劳动用工自主。 (五)对两院院士在园区创办企业,由管委会向其本人免费提供别墅一栋、专用小汽车一辆或者按1元/亩价格提供有产权科研成果产业化用地5—10亩。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园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园区人事主管部门确认,凡获得国外长期 (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其他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的企业,按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七)留学人员来园区创业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限制,可凭其护照和签证的种类向公安局申办《望城县(留学人员)工作暂居证》;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可凭就业许可证等证件、资料向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居住证》和办理多次往返出入境签证。 (八)园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留学人员创业。 优惠投资者政策 凡投资者在园区内投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土地优惠 (1)在园区租赁闲置土地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从兴办之日起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2)投资200万元以上,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项目, 除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可以无偿提供土地给投资者使用,但不得用于抵押、转让、转租,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3)依法兼并或收购园区内企业,免交场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 (4)征用土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土地费用可享受下列优惠: (二)税收优惠 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前2年全免,后3年减半征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延长 3年减半期。其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征收。 (三)财政奖励政策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投资,当年投产的,当年缴纳税收的地方入库部分予以全额奖励返还。 (2)对于新建的年纳税额超过 100万元的企业,由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企业发展生产。自投产之年起前2年按该企业年入库地方税收的50%计奖,后3年按当年入库地方税收比上年度增加部分的50%计奖。 (四)行政事业规费优惠 (1)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属生产型的,本县财政的行政事业免缴5年,非生产型的免缴3年 (2)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 商标变更等有关手续按规定标准仅收取向省市缴纳的部分。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仅收取向省、市缴纳的部分。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40%收取。 (五)奶牛养殖优惠 (3)饲养奶牛达100头以上的,补助牛舍建设费4万元。 (六)对于大型项目和特殊项目,经县人民政府认定,除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优惠幅度可以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商定。 优化投资环境政策 ◇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行政管理由园区管理委员会“一个窗口”行使管理权,对园区企业合法权益实行重点保护。 ◇ 园区管委会办理项目申报、建设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月内负责办好本县权限内有关建设的一切手续。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园内投资企业拉广告、捐赠、赞助,强行征订书报杂志和“搭车”收取其他不正当的费用。 ◇ 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投资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代表县委、县政府负责项目的联系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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