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三亚市进一步鼓励投资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9-01-28 13:23   来源:中国招商引资网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加快三亚国际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第二次创业的发展步伐,结合三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所使用由政府新出让的原有建设用地或征用非农地,免收地租:
(一)经市科技部门鉴证,属国家或世界先进水平的高新科技第二、第三产业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开发海上娱乐体育项目所需的相应配套用地。用地面积由规划部门审定(不包括酒店餐饮、购物、办公、住宅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旅游工艺品生产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工业项目。
(五)经市农业部门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高效、优质、生态农业开发项目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展览中心、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
第三条:投资从事第二条所列项目开发建设,但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上述规定标准,实际投资占上述规定标准的30%以上的,按所占比例减收地租。
第四条:凡投资从事第二条规定的开发建设项目,选址在梅山镇、高峰乡、育才乡、雅亮乡管辖范围内的用地,不论投资额多少,均免收地租。
第五条:投资项目用地面积按国家标准或参考国内同类项目用地标准确定,超出国家用地标准5%以内的部分也享受相应优惠。
第六条:工业用地中配套的办公、单身公富和职工文化室,占地面积合计不超过总用地面积10%的,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七条: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经批准同意改变用地性质的,按现行相应标定地价标准的100%计收。
第八条:从事海水养殖业使用浅滩、海域的项目,按市政府1992年规定的海域使用费征收标准的30%计收。
第九条:投资开发岛屿周边海域从事非养殖的海洋开发项目,按市政府1992年规定的海域使用费征收标准的60%计收。
第十条:以优惠方式使用土地或海域者,应在六个月内开工,按计划时间竣工投产。如逾期且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投产的,取消其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以优惠方式使用土地或海域者,土地、海洋部门可以给予出具产权证,仅限于报建使用。但不得用于抵押、转让,如要抵押、转让,应补交优惠地租或海域使用费才给予办
理。项目按计划投资额建成投产后,经市计划、合作、审计部门确认实际投资额和投资项目
的性质,市土地、海洋管理部门根据确认情况参照第三条给予颁发享有100%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在荔枝沟工业开发区内投资兴建项目,按以下条件给予减免地租。
(一)经市工业区开发管理委员会确认,属进入工业开发区前10家的工业项目,免收地租。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地租。
(三)投资兴建用于工业开发建设项目的供水、供电、污水处理、供气、电讯等设施的,免收地租。
(四)投资从事文化、卫生、教育、科研等项目用地,可按市政府规定工业区商住用地标定地价的40%计收。
第十三条: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享受国家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五年内由市政府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返还其按统一税率实际缴纳所得税款的50%。
第十四条: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享受国家给予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五年内市政府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返还其按统一税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的50%。
第十五条:经市人事劳动部门、税务机关确认,投资兴办的企业,若新安置我市下岗、失业职工,且安置人员始终保持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在享受国家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在五年内市政府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返还其按统一税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的50%。
第十六条:经市审计部门、税务机关确认,企业所获利润,用于本市再投资兴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且经营年限不少于五年的,市政府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企业投资兴办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配套费,允许报建时先缴交50%,市建设局即可出具建设工程许可证,余额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一次付清。
第十八条:企业缴税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予以缓缴。
第十九条:其他有利于推动三亚经济发展,扩大税源的重大投资项目,所需享受的优惠待遇,由市政府个案批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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