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16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承接台资企业由沿海向我省转移,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健康平稳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转型升级的台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我省各级政府设立的相关产业和贸易发展扶持资金,申请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
(二)加大对台资农业项目的扶持力度。进入我省台商投资园区的台资农业项目,符合国家环保、节能减排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我省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申请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攻关及林业建设等专项资金。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2012年,对入驻产业聚集区的台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困难台资企业经政府批准可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但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四)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按规定即征即退。新办台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台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减免部分设备更新税收。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购置的用于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台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中抵免。
(六)减免困难台资企业部分税收。台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减免。
二、完善金融服务措施
(七)鼓励台资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各地可选择经营业绩好、有上市意愿的台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支持其上市。
(八)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台资企业信贷投放遵循与内地企业相同的授信标准,在条件成熟情况下要更多地为台资企业提供符合其特点的信贷支持。凡总行对台资企业设有专项融资额度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额度,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做大做强。
(九)创新金融抵押担保方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新的金融抵押担保产品。支持台资企业共同组织设立担保公司,为中小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三、鼓励支持科技创新
(十)加大对台资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台资企业的指导,使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鼓励现有台资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升级改造,实现节能减排。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台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申请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
(十一)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认定手续,申报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
(十二)鼓励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河南省质量奖、河南省名牌产品等。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台资企业在河南研发的专利,享受本省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台资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版权、字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十四)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支持台资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等项目。鼓励台资企业与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及产品创新,引导其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五)完善台资工业园基础设施。继续做好承接台资企业产业转移工作,积极扶持各类台资工业园,完善园区供电、供水、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
(十六)加强就业指导。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作用,向台资企业免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职位供求信息咨询以及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开展岗位培训,提升职工技能,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进一步加强台籍人员在豫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申办就业许可证的,按照审批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结。
(十七)优化质检服务。鼓励台资企业申请出口商品免验,降低企业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和直通放行制度,加快验放速度,并根据国家政策,减免部分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
(十八)简化注册登记手续。台湾地区投资者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可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境外第三地公司名义来豫投资的,凭其第三地公司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可直接办理注册登记。
(十九)建立为台资企业服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为台资企业服务的意识,大力宣传各项优惠措施,指导台资企业用好用活优惠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台资企业在转型升级、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执法检查力度,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