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以对台小额贸易方式输台水产品进一步采取检验检疫便利措施的通知
2010年03月02日
[急 件] 闽检法函〔2009〕811号
福州局、泉州局、莆田局、福清局、宁德局、东山局、晋江局、石狮办: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系列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服务福建地方经济发展、促进闽台经贸交流,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简化手续、方便进出”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辖区以对台小额贸易方式输台水产品进一步采取如下检验检疫便利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方便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设立专门报检窗口,优先受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输台水产品的申报业务,不强制要求申报人持证报检,鼓励实施电子报检,同时提供预约报检、传真报检和代寄证单等优质服务。
二、简化手续。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报检输台水产品时,若无法及时提供完整的随附材料,检验检疫机构先受理其报检业务并办理相关手续,所缺材料允许后补。
三、快速放行。在能确定水产品是以小额贸易方式输往台湾的前提下,检验检疫机构应最大限度地采取便捷措施,对输台水产品快速办理放行手续,做到立刻安排,即查即放,出具通关单时在备注栏上加注“仅供对台小额贸易使用”。原则上对输台水产品仅进行监测,不实施抽样检测。
四、放宽准入。检验检疫机构对输台水产品生产企业、养殖场继续放宽企业准入要求,暂不实施有关备案、注册等相关管理措施。
五、降低收费。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要求,对输台活水生动物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水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参照边境小额贸易办法降低收费。
六、应急处置。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的应急处置管理,对出现的特殊情况,能现场妥善处理的不拖延,从速办理,避免影响输台水产品顺利通关,相关情况随后报省局。对无法自行现场处理的,应按特事处置程序第一时间上报省局并及时跟进落实。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