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台商担任大陆政协委员、大陆“置入性营销”以及大陆官员来台招商等问题,一一登上了岛内媒体的显著版面。民进党炒作这些问题所依据的,正是“两岸关系条例”,而这也正显示了该条例完全跟不上两岸关系的新时代。
首先,有关台商是否可以担任大陆政协委员的问题,民进党是以“条例”第33条为依据,并主张“陆委会”对担任政协委员的台商罚款。我们认为,有关第33条的规定,在当时制定时确有其必要,但从该条例制定至今,台商在大陆人数日益众多,而以当前的两岸关系,台当局能有助于台商者有限,因此,台商以担任当地政协委员的方式来自救,并非背叛,更非罪大恶极。
诚如台商所言,担任政协委员为无给职,只是希望透过这个管道来表达台商的心声与问题而已。我们认为,“陆委会”应该正视现实,了解台商担任政协委员的功能与意义,并从台商是否在其中有不当政治性言行为裁罚依据。更何况,这些台商本来就心向台湾,当局何必笨到要把自己人推到对岸的手中呢!
再以置入性营销为例。自2008年以来,两岸交流日益密切,经贸关系甚于以往,但大陆至今仍不能到台湾媒体登广告,于是乎,出现了一些置入性营销的情形。我们认为,在现行规定下,违反者就该罚,但这样一种规定,似已完全跟不上脚步的变化。虽然台湾某些“独派”色彩的媒体很难拿到大陆广告,因此持反对立场,但这是他们采取立场所应付出的代价,岂可要其他媒体陪葬。
台当局担心一旦大陆广告大举入台后,可能造成台湾媒体过度依赖大陆广告的现象。我们认为,这个想法也站不住脚,因为这是可以管理的问题。当局不思考管理办法,却采用最笨的全面禁止手段,对于台湾媒体的发展又有何好处?此外,当局可以限制广告的种类与性质,以排除政治性或统战性广告,并且以重罚来处分违规媒体。当局舍此而不为,可谓怠惰!
最后是有关大陆官员来台招商问题。根据民进党“立委”的质询,大陆官员来台招商违反了“条例”第18条,即所谓“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因此,“陆委会”应强制其出境。这里面就牵涉到一个基本问题,为什么大陆不能来台招商?又何谓招商?现在两岸经合会下还设立了两岸产业合作委员会,既然两岸产业要合作,就牵涉到相互招商问题。因此,“陆委会”不能一方面反对招商,又一方面要推动产业合作,岂不是自打嘴巴!何况,台湾也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当局也应积极到大陆去招商才是,怎么反而自我限缩,又禁止大陆招商呢?
原来,“两岸关系条例”跟不上时代的脚步,实在是因为脑筋太僵化了。
(摘编自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