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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三通”大事记(1979年-2000年)

  时间:2008-12-25 11:09    来源:国台办网站     
 
   

1979年1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中提出两岸实现通航、通邮,进行经贸交流的政策主张。
    交通部、邮电部、外经贸部和民航总局负责人先后公开发表谈话,表示随时准备和台湾有关方面就两岸通邮、通航、通商问题进行协商,并为两岸“三通”提供一切方便。

    1979年4月4日,蒋经国在国民党内一次会议上正式提出对大陆“不妥协、不接触、不谈判”的“三不政策”。


1979年2月

    邮电部门率先开办经第三地对台湾的电报业务;3月开放对台湾的长途电话业务。


1979年5月

    大陆全面开放受理寄往台湾的平信业务;6月开始收寄寄往台湾的挂号信函,均经香港邮局转寄。


1980年

    大陆方面首先单方面向台湾产品开放市场,主动派出大型采购团赴香港采购台湾产品。开放台湾工商企业来大陆投资,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业务。


1981年9月30日

    叶剑英委员长在向新华社发表谈话中,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两岸和平统一与两岸往来的一系列重要政策主张,再次呼吁“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


1986年

    针对台湾渔船自发与大陆渔民进行的小额贸易,祖国大陆规范了对台小额贸易秩序,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1988年4月

    台湾通过红十字信箱50000号开办寄往大陆的航空邮件。


1988年5月

    台湾当局提出大陆政策的三个基本原则:
    (1)确保“国家安全”。
    (2)区分官方与民间,官方维持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民间则渐次开放。
    (3)单向间接原则。


1988年7月

    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988年8月,大陆煤炭首次运往台湾,打破了台湾当局禁止从大陆输入能源性商品的限制。

    1988年9月,台湾“昌宏海运公司”经营的“昌瑞”、“昌鑫”两岸探亲客船,从台湾的基隆港经日本冲绳岛的那霸到上海,共运行了12航次,运送台胞1880人次,终因绕道亏损,两艘客船运营三个月后,于12月3日被迫宣布停航。


1989年6月

    台湾国民党“大陆工作会报”宣布开放对大陆通话与通邮。台湾邮政部门开始直接收寄到大陆的航空函件,向上海直封航空函件总包,台湾电信部门通过第三地区或外国对大陆开通了直拨电话和电报业务。


1990年3月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了《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和批准程序的暂行规定》。

    台湾远东、马公、复兴、大华、龙祥5家航空公司以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的名义首次组团访问大陆。


1990年7月30日

    中国民航总局发言人表示,随时欢迎台北体育代表团包机直航北京,参加第11届亚洲运动会。因遭台湾当局的阻挠未能实现。


1990年11月

    北京举办第11届亚洲运动会开始,北京开办寄往台北的特快专递业务。

    台湾“陆委会”公布《开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众间接通话(报)实施办法》。


1991年1月
    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四个邮局向台湾基隆邮局直封水陆路函件总包。


1991年2月
    台湾当局在制定的《国家统一纲领》中,将“开放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列入中程阶段。


1992年7月
    台湾当局公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对两岸海上、空中通航问题设立严格禁止条款。
    台湾“陆委会”公布的“两岸直航问题与展望说明书”,阐述了台湾当局在“三通”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为两岸“三通”特别是直航设置了政治障碍。


1992年9月
    第一次海峡两岸海上通航学术研讨会在厦门举行,双方就航运经营、航海保障、航政管理、海难救助、船舶检验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并达成多项共识。

    台湾船东联合会理事长杨景璇为团长的“海运交通专家访问团”首次组团访问大陆,并赴厦门参加首届两岸海上通航学术研讨会。


1993年2月
    上海举办第一届东亚运动会开始,上海开办至台北特快专递业务。

    台湾邮局开办收寄大陆水陆平常函件。


1993年4月29日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


1993年5月
    中国民航协会在上海举办了第一届“海峡两岸航空运输研讨会”,双方业者和专家就两岸空中通航业务、技术和商务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研讨。


1993年6月
    根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所达成协议,两岸开始互办挂号函件业务。


1993年9月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颁布《关于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1994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台湾“陆委会”再次公布“两岸直航说贴”,列举“法律、安全、秩序”等问题。


1994年11月
    第一次两岸通邮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双方业者就两岸通邮业务进行广泛研讨,就台湾邮件总包直封厦门达成共识并实施,还就台湾快件寄往大陆,大陆小包寄台等项业务达成共识。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在南京就两岸互办特快专递业务进行商谈,未能达成共识。12月台湾中止北京、上海至台北的特快专递业务。


1995年1月
    祖国大陆航运界人士发起成立“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


1995年1月30日
    江泽民主席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并指出,“早日实现两岸直接‘三通’,不仅是广大台胞、特别是台湾工商业者的强烈呼声,而且成为台湾未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是两岸经济发展和各方面交往的客观需要,也是两岸同胞利益之所在,完全应当采取实际步骤加速实现直接‘三通’”。


1995年5月
    台湾经济部门提出了“亚太营运中心计划”,其中要建立制造中心、航空中心、海运中心、电信中心和传媒中心。5月4日,台湾“行政院”通过《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


1995年8月
    两岸的航空公司开展对往返两岸的旅客行李直挂的业务。


1995年12月
    澳门航空公司与台北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代表签署《台澳航班运输安排协议》,澳门航空公司的飞机首航台北,实现经澳门机场换航班号,一机到底飞行两岸。


1996年3月
    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与台湾中华航空公司以互相换文方式签订了航空联运结算协议,两岸民航运输票证实现“一票到底”。


1996年4月
    祖国大陆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台湾“中华搜救协会”建立了热线联系,对在台湾海峡的遇险船舶实施救助进行合作。

    台湾航运界人士成立了民间航运组织,即“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


1996年6月
    香港国泰、港龙航空公司代表与台北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代表签署《台港交换航权协议》。


1996年7月
    中国电信与台湾中华电信公司就建立两岸直接通电业务技术问题进行商谈并达成共识。此后,双方建立了直达卫星通信和海底光缆的通信业务,逐步扩大两岸通电业务范围。


1996年8月
    香港港龙航空公司的飞机首航台湾的高雄,经香港机场换航班号,一机到底飞行两岸。


1996年8月
    交通部与外经贸部先后公布《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管理办法》。


1996年9月
    台湾当局采取“戒急用忍”政策,限制两岸经贸关系发展。


1997年1月
    大陆的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代表在香港就两岸“试点直航”问题进行协商,并签署“会谈纪要”,决定开通福州、厦门至高雄的“试点直航”航线,中转大陆的外贸货物。4月17日,厦门的“盛达轮”首航高雄港。4月24日,台湾立荣海运公司的“立顺轮”从高雄直航厦门港。

    台湾当局于1997年7月1日开放大陆权宜轮经第三地,可原船载集装箱往返两岸 ;同年10月21日,台“交通部”正式开放干线船舶经高雄港延伸至第三地。


1997年4月
    在厦门举办了首届对台出口商品交易会。


1997年8月
    台湾复兴航空公司从法国购买的一架ATR-72型客机,从法国经乌鲁木齐、西安、北京,从上海出境,再飞日本的石垣岛到台湾,创下台湾航空公司的飞机飞越祖国大陆的先例。


1998年5月
    国家批准设立厦门大嶝对台小额贸易交易市场,该市场设有商品交易、仓储、简易加工和综合服务。为两岸民间交易提供方便。


1998年6月
    台“经济部”公告,开放船舶运送、船务代理、船舶出租、港埠、航空货运承揽、民用航空运输与电信等在大陆设立办事处。


1998年12月
    外经贸部发布了《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允许台商单独到大陆举办展览会。


1999年12月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2000年4月
    1999年至2000年先后建成欧亚、中美和亚太海底光缆,建立了两岸直达路由,两岸的电信公司互相开办直接通电多项业务。

    台湾当局公布实施《离岛建设条例》,该条例第18条规定,“在台湾本岛与大陆地区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试办金门、马祖、澎湖地区与大陆地区通航”。


2000年12月
    外经贸部公布了《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台湾“行政院”公布《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


 
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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