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在说政策前,插播一句:近期中关村管委会结合最新政策法规出台情况,对中关村系列先行先试政策进行了重新编辑整理,印制了第三版《中关村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汇编》
政策要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所有权或五年(含)以上许可使用权
技术范围专利(含国防专利)
1.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
2.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
计算器软件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
植物新品种权
农业部确定权属
生物医药新品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税款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费用分类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备案要求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在汇算清缴期内的正常备案仅需报送备案数据;妥善保管留存备查数据。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数据。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政策依据转让所有权
国税函〔2009〕212号
财税〔2010〕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转让五年(含)以上许可使用权
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本次中关村系列政策宣讲,内容主要涉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商管理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关注这些领域最新政策的朋友,请一定要继续关注哦!我们将通过中关村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和微博平台,及时发布政策解读内容和现场宣讲活动信息。(来源:创新创业中关村)
[责任编辑:黄凤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