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8 10:14:00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离岗创业人员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
●离岗期满前回原单位工作可恢复相应岗位聘用
本报南京讯 (通讯员 苏仁宣)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人才高效有序流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江苏省近期出台了《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
《意见》明确适用范围为省属及各地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省属及各地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安排,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相关行为、待遇、权利义务、权益归属与分配等通过修订聘用合同或单独签订协议予以约定。鼓励省属及各地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内)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安心离岗创业,《意见》明确了一系列保障政策。如离岗创业期内(三年)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等同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按原有方式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离岗创业期间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除出现受到规定的处分、处罚外,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离岗期满前,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可恢复相应岗位聘用等。
《意见》要求,为防止“吃空饷”等问题的出现,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须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单位在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应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缴纳。单位应根据离岗人员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系管理办法,并依据此办法对离岗创业人员实施管理。对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办理辞聘辞职手续、又不回单位工作的,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或辞退制度为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辞退手续,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此外,意见充分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要求单位与离岗人员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离岗创业的合同(协议),就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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