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保障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中新网南京7月30日电 (徐珊珊)《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以向台湾同胞提供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促进经济文化全方位交流合作为主线,重点围绕促进经济交流合作、文化交流合作、吸引台湾青年前往江苏交流合作等方面作了规定,其中嵌入了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
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委委员陈双贤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解读了该条例,并透露了上述信息。
“与台湾同胞率先分享发展机遇,逐步落实同等待遇,增进同胞亲情福祉,是制定本条例的初衷和原则。”陈双贤介绍,条例一方面对台湾同胞在江苏学习、就业、创业、生活享受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为台资企业在江苏发展,提供与省内企业同等政策支持。
条例进一步丰富了在江苏台胞享受的同等待遇。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江苏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教育、就业、卫生等7项基本公共服务;三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10项便利;四是专门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居住地的规定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购房、住房保障待遇。
条例还进一步提高了在江苏台企享受的同等待遇。陈双贤表示,通过立法引导和保障江苏对台交流合作,由过去所侧重的经济领域向文化、青年等领域深化拓展,是本条例立法的着力点和创新点。
“两岸一家亲,亲在同根同源,亲在同文同种,更亲在共同的中华文化。”陈双贤介绍,条例对促进苏台文化交流作了不少规定。比如,规定支持苏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的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本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支持苏台两地文化创意产业界合作开展交流互访、人才培养、展览展示等活动;支持台湾同胞、台湾地区民间团体和协会在体育赛事、体育文化、体育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与本省相关机构、团体开展交流合作。
此外,条例从就学、就业、创业等方面,对帮助台湾青年前往江苏交流合作进行制度设计。其中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招收台湾地区学生,并逐步扩大台湾地区学生招收规模;支持台湾地区大学生前往江苏见习实习;鼓励台湾地区青年前往江苏就业;鼓励台湾地区青年前往江苏创业,在江苏创业的台湾地区青年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