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说到做到之法律篇:完善司法服务 助力两岸融合发展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和实践经验以及台湾同胞的诉求,制定出台《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惠台36条司法措施”),为各级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依法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全方面、全流程、全方位的优质司法服务,制定了精准务实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和方向。
第一,人民法院应依法维护和保障台胞台企全方面的各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对台湾同胞一视同仁,将继续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为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让大家有更多获得感。”近几年,台胞对投资等经济政策上的优惠予以关注的同时,更加关注对基本待遇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全方面的权益保护,已经从对实体权利的关注转向对诉讼权利的一并关注。“惠台36条司法措施”在第一部分共用12个条款占据全文条款的三分之一,从行、刑、民三个方面依法对台胞在大陆投资和财产两方面安全等实体权利以及多项诉讼权利提出了保护措施,为台胞台企在大陆投资兴业、安居乐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增强台胞台企在大陆能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获得感。
第二,人民法院应依法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和服务保障机制,为台胞台企提供全流程优质的司法服务。所谓的全流程优质司法服务是指对于涉台案件在诉前、诉中、诉后等各个流程为台胞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惠台36条司法措施”中提出探索建立综合审判组织实现涉台案件行、刑、民“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将成为提供全流程优质司法服务的重中之重。原因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对“三审合一”审判模式,集中履行涉台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职能,可以全面了解台胞、台商、台资企业面临的法律困难,从而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指导等全流程的司法服务,并统一做好与台办、台商协会等单位的沟通、协商,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台胞台企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已经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在身份认定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须履行证明手续等方面提供诉讼便利的措施,也成为人民法院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亮点之一,这一措施既为持有居住证的台胞在诉讼中提供了便利,也增强了台胞作为“两岸同属一家人”而享受同等待遇的身份认同感。
第三,人民法院应依法扩大台胞参与司法工作,全方位推动两岸司法交流。基于顺利处理涉台案件的现实需求,近年来福建法院创设了聘请台胞担任涉台案件陪审员的做法,台胞陪审员在促成涉台案件调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让更多的台胞参与涉台案件的司法工作,“惠台36条司法措施”提出“探索聘请符合条件的台胞担任法院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聘请台胞担任监督员、联络员,以及特聘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缓刑考察员、法庭义工”等扩大台胞参与司法工作的举措,这些举措的推行和复制,不仅能提升台胞参与大陆司法审判的尊荣感和归属感,而且可以有效提升台胞当事人对大陆审判工作的理解和认同。“人之相交,贵在知心”,“惠台36条司法措施”提出推动人民法院与两岸教学、科研机构共建两岸青年学生教学实践基地,打造两岸青年学生和青年法官的交流交往平台,鼓励支持青年到法院实习等全方位推动两岸司法交流举措,将会促使两岸青年学生和青年法官通过交流形成共识,为共同开创海峡两岸的美好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我们坚持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一如既往尊重台湾同胞、关爱台湾同胞、团结台湾同胞、依靠台湾同胞,全心全意为台湾同胞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我们有理由相信,“惠台36条司法措施”的落实很快会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展开,为台胞台企提供全方面、全流程、全方位的优质司法服务,依法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逐步享有同等待遇。 (冯霞 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原文刊载于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