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衢州】衢州市出台36条措施,促进衢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全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衢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促进衢台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衢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衢州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等29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和省台办、省发改委印发的《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浙政台发〔2018〕4号)等精神,结合贯彻落实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加快推进「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设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助力创业创新
1、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在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数字经济智慧产业、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文创、体育、旅游、健康、养生养老等美丽经济幸福产业投资创业。(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2、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省、市扶持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以及省、本市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
3、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鼓励将台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发改委、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4、支援台资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并认定的企业可依法享受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5、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来衢投资数字经济智慧产业,尤其鼓励发展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为主的集成电路产业,享受在衢投资同类项目的优惠政策,重大项目予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责任部门:市智慧办)
6、鼓励和支援台资大企业大集团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搆、研发机构、运营中心。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平台扶持政策或「一事一议」政策。(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7、支持台资企业在衢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通过智慧财产权转让交易市场进行智慧财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以及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化项目通过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转移转化智慧财产权和科技成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
8、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生产、生活、文化、体育等技能培训,以及参加各级工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责任部门:市总工会)
9、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积极参与「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支持台资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标准创新奖;可参加市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衢州工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青年岗位能手、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的评选。(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10、支持台湾同胞独资和衢台合作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符合条件的本市台资农业企业可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援政策。(责任部门:市农业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11、鼓励和支持台湾专家或青年来衢开展精品民宿、精致农业、文旅产业、休闲养生等方面的投资、合作、创业、现场指导等;在衢定居的台湾青年还可同等享受农村实用人才的免费培训,对于符合条件并评上「十佳农村新型人才」的台湾青年,按所在地标准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旅委)
12、支持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院校为台湾大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机会。台湾同胞在衢实习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见习补贴、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各类扶持政策。(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衢州学院、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13、支援本市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为台湾青年提供创业辅导、政策解读、项目推荐、孵化场地、融资支援等方面的服务。(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人民银行、市西区管委会、市台办等)
14、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带技术、成果、项目来本市投资创业,凡新引进具有世界先进、国内领先的「高、精、尖」人才及团队落户衢州,可按照市委人才政策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
15、对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及服务保障,如按规定每年发放人才津贴;对于新引进不同的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相对应档次的「安家补助」、「购房补贴」、申领「人才金卡」等,同时提供落户、安居、子女教育、交通出行等人才服务方面的保障。(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
16、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本市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中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职称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符合相关规定的还可以在本市执业或就业。(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委等)
17、鼓励和扶持台湾同胞参与本市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在「南孔圣地、衢州有礼」城市品牌打造、烂柯围棋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华老字号」保护传承、传统工艺保护振兴等方面进行合作。(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旅委、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台办)
18、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台湾同胞可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公共文化服务待遇,全市各级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优惠向台湾同胞开放。(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19、鼓励和协助台湾同胞参与扶贫、支教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各种志愿者组织并在文明城市建设和「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设中发挥作用。(责任部门:市农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团市委)。
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20、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惠及台资企业,健全重大台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台资企业服务机制;简化台资企业设立程序,实施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的「一口办理」。(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
21、根据需要人力社保部门可在相关信息网站上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招聘信息专栏,或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组织专场招聘会。(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22、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并依法享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发放办法》中的三项权利、六项基本公共服务、九项相关便利。(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台办、市有关部门)
23、台湾同胞可按照有关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台湾地区的,可按照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责任部门:市公积金中心)
24、在本地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可凭相关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租赁住房等,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国土局)
25、来衢的台湾同胞可凭相关证件在本市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登记住宿,市旅委发布的各项景点游览优惠政策对台湾同胞适用。(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旅委)
26、在衢工作、生活、学习的台湾同胞可凭有关证件办理公共交通优惠卡和公共自行车优惠卡;符合年龄条件的老年人还可申请办理老年卡,可享受乘车费减半或全免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投集团、市民政局)
27、台湾同胞可凭有关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各银行网点开户,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银行同时为有需求的台湾同胞办理使用电子支付工具提供便利。(责任部门:市人民银行)
28、台湾同胞在我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享受所在地中考加分政策。(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29、台湾同胞可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机动车业务,已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在本市按照规定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30、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在本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市医疗机构可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等方面的便利。(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
31、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申请入住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台湾同胞在本市死亡和火化的,享受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费的惠民殡葬政策;留有无法定监护人的孤儿,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市孤儿福利保障政策获得相关保障。(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32、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及其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并会同商务、质监、税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等部门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
33、台湾同胞投资者(或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以法律宣传、政策咨询、投诉与纠纷协调处理等形式,为台湾同胞及其企业提供公共事务服务。(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台办)
34、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设立联系服务视窗并公布服务电话(0570-8020069),为台湾同胞来衢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等提供政策咨询、辅导、排忧解难服务,方便台湾同胞了解对应办事机构、办事流程及办事位址等。(责任部门:市台办)
三、其他相关事项
35、本实施意见未尽事项,按照浙政台发〔2018〕4号等档执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与省级对应部门衔接并抓好贯彻落实。
36、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