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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烟台】烟台发布“67条措施” 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2019-05-05 09:54: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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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网5月5日烟台讯 为贯彻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惠台“31条措施”)和山东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56条措施”)。烟台市于4月29日正式发布《关于促进烟台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以进一步促进烟台与台湾文化交流和经济融合,与台湾同胞共享发展机遇。

  烟台台资企业多,常驻台胞多。截至目前,全市共累计批准台资企业1616个,投资总额101.7亿美元,合同台资81.4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63.5亿美元。《措施》的出台,将会进一步优化烟台对台投资环境,提升烟台与台湾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合作水平。

  据烟台市台港澳办邢迎春主任介绍,市台港澳办在与相关部门单位在《措施》制定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台胞、台企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聚焦台商台胞的诉求和反映的问题,明确政策导向、目标导向,着力在政策层面解决台商台胞关心的急事难题。同时,针对台商台胞反映比较集中的子女教育、台青就业创业、企业融资等问题,结合政府职能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理顺了机制。

  《措施》分为“促进烟台与台湾经济合作方面”“推动烟台与台湾文化教育交流合作方面”“支持台湾同胞在烟台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方面”三部分,共67条。《措施》中除了体现中央“31条措施”和省“56条措施”内容外,还有21条完全体现了烟台本地特色。同时,这也是继2014年烟台市委、市政府推出“惠台23条”之后,全面促进烟台与台湾经贸文化交流合作、提供台胞与烟台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的又一有力举措。

  “促进烟台与台湾经济合作方面”有36条,明确规定了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均可参与和享有各县市区政府在政策制定时的同等待遇。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推进烟台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烟台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烟台海洋强市建设行动等重大战略规划实施,并可参与政府采购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台胞、台企投资节能环保、农林牧渔、文化、医养健康、展会等项目时给予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或一定优惠措施;鼓励台湾金融机构、银行、征信机构与本地企业合作或独立进行相关业务,为台胞、台企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措施》针对台商反映强烈的“退城进园”、土地使用等新形势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也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推动烟台与台湾文化教育交流合作方面”有10条,紧扣加强烟台与台湾在胶东文化、海洋文化、道教文化、妈祖文化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参与我市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在文化艺术创作等产业项目方面给予和本地文化企业同等待遇。积极鼓励两地大力开展院校方面的合作,在人才引进、合作办学、互动交流方面给予极大便利,并通过增设奖学金等方式,吸引台湾学生来我市就读。

  “支持台湾同胞在烟台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方面”有21条,从就业实习岗位、入驻孵化园区、创业补贴、岗位培训等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针对台胞子女就学、台胞行医等切身相关的问题实行统筹安排和管理,明确台胞在存缴使用公积金、购买自用住房、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各类生活服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鼓励台湾同胞参加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并参评各类先进称号。此外,《措施》还规定了台湾专业人才可参与国家、省、市的重大人才工程,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执业证书可开展相应业务。(完)

《关于促进烟台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及省台办、省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结合烟台实际,逐步为台湾同胞在烟台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推进烟台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市台港澳办、市发改委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市文联、市社科联、市残联、市投促中心、烟台银保监分局,并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烟台与台湾经济合作方面

  1.烟台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在制定各项发展规划、设立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支持政策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级政府负责)

  2.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实施推进《烟台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烟台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烟台海洋强市建设规划》。(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渔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烟台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烟台中韩产业园、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积极参与现代海洋、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高端化工、医养健康、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及高效农业等烟台市优先发展的产业,对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支持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重点产业、总部经济、“四新”经济等对地方发展贡献大的项目,以及增资扩股、兼并重组、以贸引外、中介招商等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项目,按照《烟台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 鼓励在烟台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烟台各类工业园区、交流示范基地等涉台平台建设,与大陆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海洋渔业局、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6.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我市投资,其在大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我市鼓励类项目时,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7.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8.支持台资企业在烟台加快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经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认定为新设台资企业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协助其向省直有关部门申请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

  9.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烟台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及烟台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烟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烟台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烟台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已在烟台注册落户的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在烟台的合资企业,其中台湾地区科技成果在烟台转化的,可享受烟台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台湾技术转移机构,可享受大陆技术转移机构同等待遇。(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0. 加大对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实行“同保护”原则。台资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支持,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1.支持台资企业依法在烟台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依法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参与国家、国际、行业标准和烟台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在标准、质量、品牌等领域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待遇。(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2.各县市区政府可以设立各类专业性对台产业合作区、示范基地,制定发展规划,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对入园企业发展提供便利。鼓励台湾科研机构、科技园区等与烟台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作建设科技产业合作园区。(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3.支持台资企业“退城进园”,进入各县市区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台湾园区发展,切实保障台资企业搬迁中应享合法权益。(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4.支持台资企业在烟台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5.台资企业开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 可按规定暂免征收企业增值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16.台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46号)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17.台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台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可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8.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9. 台资企业可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烟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湾民间资本在国家产业政策允许范围内与烟台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市国资委、市发改委负责)

  20.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执行同等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湾同胞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在坚持依法自愿的基础上,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蓬莱)渔业合作交流示范基地内的台资农渔业企业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政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渔业局、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21.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台资企业存量工业用地扩建厂房及辅助设施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台资企业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究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2.支持台湾投资者参与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园区内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享受省、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园区内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项目建设,可享受与烟台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同等的财政扶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栖霞市政府负责)

  23.台湾同胞在烟台从事农业生产,投资烟台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构建及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同等适用烟台各项惠农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

  24.台资农业企业可与烟台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

  25.台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符合规定的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台资农业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 符合规定的可免征增值税。(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26.支持台资企业和组织机构投资乡镇商贸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间,参与文旅类、产业特色小镇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扶持。(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文化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7.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银联烟台分支机构加强合作,推动烟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拓展互联网业务种类,在支付服务等领域与台资金融机构、商家开展业务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负责)

  28.为台资银行机构在烟台设立机构提供各方面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机构。引导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台资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台资小微企业互助担保业务,其中由独立法人机构负责运营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视同担保机构予以相应补助。(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烟台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

  29.鼓励商业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公司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国际结算业务等多个领域加强对台湾投资者、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烟台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负责)

  30.鼓励台湾征信机构、烟台征信机构跨岸开设分支机构,为两岸企业融资贷款提供便利。(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负责)

  31.鼓励台资银行与烟台金融机构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形式参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为优质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烟台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负责)

  32.支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或返台上市发行股票。鼓励台资中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捆绑发债,通过债券市场融资,优化台资企业资金结构。利用市信贷周转资金为台资企业提供过桥资金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负责)

  33. 支持台资企业依托烟台文化资源,加快在文化产业领域投资和承接文化产业项目。对文化创新型和文化高新技术台资企业,可享受烟台市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政策,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享受烟台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放宽台湾投资者投资未禁止文化产业的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生产性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禁止非公有经济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均允许台资企业经营。(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4.台资企业在烟台兴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对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收入享受税收减免,其自产自用制剂可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市卫健委、市税务局负责)

  35.台湾同胞在烟台投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与烟台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同等待遇。(市民政局负责)

  36.台湾会展机构注册落户烟台或设立分支机构,且落地年度内举办1万平米(标准展位不少于500个)以上展会的,按照举办次数,可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注册机构或其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并取得国际认证,根据认证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台港澳办负责)

  二、推动烟台与台湾文化教育交流合作方面

  37.推动烟台与台湾加强胶东文化、海洋文化、道教文化、妈祖文化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烟台市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化旅游局负责)

  38.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工程,共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负责)

  39.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打造两岸影视产业基地,支持台湾同胞参与烟台的电影、电视剧和广播节目录制。(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负责)

  40.鼓励烟台电影发行放映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负责)

  41.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烟台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加在烟台举办的各类文化展会。(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2.积极协助在烟台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省、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市社科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旅游局负责)

  43.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文化、教育等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台港澳办负责)

  44.鼓励支持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烟台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加强交流,建立合作关系,合作培养培训技术技能人才。(市教育局负责)

  45.协助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驻烟高校、职业院校、教育机构等任教;支持驻烟具有招收台湾地区学生资格的高校,积极面向台湾地区招生,通过增设奖助学金等措施,吸引台湾学生来驻烟高校就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46.鼓励台湾青少年来烟台开展研学、夏令营等各项交流活动,提供相应的接待便利服务。(市台港澳办、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局负责)

  三、支持台湾同胞在烟台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方面

  47.支持烟台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负责)

  48.积极为台湾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对于有留烟台创业意愿的台湾毕业生,可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并可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49.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为有创业能力的台湾青年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对首次来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台湾青年,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0.对企业吸纳台湾青年就业并开展职业技能岗前培训的,可纳入我市就业培训范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台湾青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按烟台市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1.台湾同胞来烟台创办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个岗位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52.以常住地为登记点,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事实或就业要求的台湾青年,在常住地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建立创业就业政策均享制度,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台湾青年,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3.台湾同胞可按国家规定在烟台报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进一步完善台湾同胞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工作流程,为其在烟台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便利条件。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文化旅游局负责)

  54.支持台湾同胞在烟台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烟台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烟台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烟台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5.在烟台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台湾同胞,可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市教育局负责)

  56.鼓励台湾同胞加入烟台经济、科技、文化、艺术、公益等各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参加相关活动。(市民政局负责)

  57.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烟台参与扶贫、支教、助残、公益、社区建设等工作。支持在烟台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受聘担任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58.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积极协助推荐在烟台创业创新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和市“双百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委负责)

  59. 在烟台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评 “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十大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推荐台湾同胞家庭参评“美丽人家”。(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60.在烟台工作的台籍职工同等参与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符合条件的台籍职工可参加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职工疗休养活动。(市总工会负责)

  61.台湾同胞在烟台就业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与烟台居民同等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2.台湾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烟台市职工同等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住房公积金负责)

  6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烟台市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在烟台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按照政策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贷款申请、办理时限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市住建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负责)

  64.在烟台居住的台湾同胞与烟台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台胞定点医院为急危重症就医台胞开通绿色通道。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完善预约诊疗等平台功能,为台湾同胞提供网上预约就医等医疗服务。(市卫健委负责)

  65.在烟台居住的台湾同胞子女享有与烟台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台湾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一类疫苗。(市卫健委负责)

  66.在烟台居住的台湾同胞子女,学前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在市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幼儿园)就学(入园),与当地学生(适龄幼儿)享有同等待遇。(市教育局负责)

  67.在烟台居住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子女在公共交通、景点门票、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优惠。(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残联、市卫计委、市工信局负责)

[责任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