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关于促进龙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和支持龙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在黑龙江省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便利,维护和保障台湾同胞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结合黑龙江省实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研究出台《关于促进龙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龙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和支持龙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在黑龙江省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便利,维护和保障台湾同胞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参考其他省份已颁布的实施办法,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扩大龙台经贸合作,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新龙江建设,共享发展机遇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黑龙江省制造业转型升级,鼓励台资企业进入装备制造业、石化和煤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食品加工、农牧产品、旅游、文创等行业。组织辅导团队,为台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辅导服务。台资企业可与本地企业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居民企业依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黑龙江省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鼓励和支持台湾科研人员和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科研项目。依托哈尔滨海峡两岸技术移转育成中心、牡丹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平台,促进台湾科研人员参与黑龙江省相关科研项目申报,享受黑龙江省科研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4、鼓励台资企业在黑龙江省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部门依据台资企业在台拥有相关资质给与我省相同水平资质认定。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黑龙江省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
5、相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各级政府采购活动。
6、对新进的无污染台资制造业和科技类企业等用地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台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7、对台主管部门会同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及时向台湾相关行业公会及企业发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的相关信息。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8、引进台湾园区管理模式及团队,吸引台资企业入驻黑龙江省各类产业园区,积极承接有向东北地区转移意愿的沿海成熟台资企业,逐步形成有黑龙江省特色台湾产业园区发展模式。
9、落实省委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以哈尔滨和齐齐哈尔等市为试点,推动涉台阳光服务,涉台行政审批、执法过程全程记录,由对台主管部门邀请人大、政协、发展环境监督部门及主流媒体进行监督。
10、完善涉台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涉台法律服务中心,组建涉台法律专家库,政府购买服务,为本地区台胞、台企提供法律服务。
11、发挥黑龙江省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中心作用,增加台胞、台企服务职能,负责台湾科技、人才项目库建设及惠台政策落实的具体服务工作。
12、由省农业主管部门与对台主管部门共同搭建和构筑龙台农业交流合作信息、服务平台,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大力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
13、支持在黑龙江省注册或长期在黑龙江省投入生产的台资农业企业与黑龙江省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措施和优惠政策。组织由农委、农科院等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学者组成团队,为台资农业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和辅导服务。
14、支持省内各级对台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对俄合作的投资考察活动,鼓励台资企业与黑龙江省相关企业进行资本、技术、股份等合作,直接或者通过合作形式参与黑龙江省“一带一路”建设。
15、支持台资企业参加中俄博览会、哈洽会、绿博会、森博会等会展商贸活动,在展馆设置、展位数量等方面给予保障。
16、省内金融机构为已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开户、小额支付等提供相关便利服务。
17、鼓励台湾金融机构进入黑龙江省金融服务业,与黑龙江省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18、鼓励台湾征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与黑龙江省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19、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完善交流联系平台,建设行政审批、涉企税务、财务、法律事务辅导、代理服务平台,服务台资企业、台胞创业创新。鼓励各类台资企业按照行业、地域等不同标准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工商联等团体。
二、鼓励台湾同胞在黑龙江创业、就业,为台湾同胞提供学习生活便利
20、由省级对台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台湾同胞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21、鼓励和引进台湾专业人才参与黑龙江省专家和人才项目。积极支持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可申报黑龙江省“龙江科技英才”特殊支持计划、“龙江学者”支持计划、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省级人才项目(基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台湾专家参与黑龙江省各类技术交流、推广活动及学术活动。
22、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同等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台湾优秀医师,可在黑龙江省短期行医。
23、台湾优秀医师来我省行医,其在台湾取得学术成果和相关资质,可作为在黑龙江省职称评审和各种待遇的参考依据,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24、台湾同胞来黑龙江省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在职称评聘、课题项目申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其在台湾地区高校的任职年限予以承认,在台湾地区取得学术成果可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评价和待遇体系。
25、首次来黑龙江省就业的台湾同胞,从签订劳动合同起,以学历和劳务合同为基础材料建立档案。首次评聘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执行。
26、支持在台湾地区取得有关机构颁发的金融、建筑、财会、旅游、咨询等方面的执业证书,经黑龙江省相关部门认定,可以按其许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27、在黑龙江工作的台湾同胞劳动保障以“五险一金”为基础待遇,在办理、收益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在黑龙江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28、台湾同胞在黑龙江购买自住用房,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29、在黑龙江台湾同胞与黑龙江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在黑龙江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黑龙江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在黑龙江台湾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30、台湾同胞子女在黑龙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有自有住房的享受同区域居民同等待遇。
31、支持在黑龙江省创业、就业、就学台湾同胞,按规定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在购买公园、文体场馆、旅游景区门票时,享受本地居民优惠待遇。凭台湾居民居住证两人以上可自由购买团体票。
32、鼓励和支持黑龙江省高校与台湾高校加强教育合作与交流,扩大在黑龙江省高校招收台湾学生规模。在黑龙江就读的台湾学生按规定享受奖学金政策。
33、鼓励台湾职业教育机构来黑龙江省投资合作办学,与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机构开展联合招生、共同培养等合作,共享科研教育资源和黑龙江省对职业教育的相关支持政策。
34、支持台湾青年来黑龙江省实习、就业、创业,同等享受黑龙江省支持青年创业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35、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36、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黑龙江省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监督员、法律顾问等。
37、台湾同胞参与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对人员数量不作限制。鼓励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对数量不作限制。
38、提高对台湾进口图书的通关效率,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39、支持鼓励台湾教育文化科研机构与黑龙江省相关机构合作开展我省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交流。
40、由对台主管部门协调,黑龙江省工商联、妇联、青联、文联、作协、画院等群众团体以及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团体积极吸纳台湾同胞加入。对在黑龙江省长期学习工作生活,并已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根据群团(社团)相关章程,经选举,可担任群团(社团)的代表、理事及以上职务。
41、由对台主管部门协调,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参评黑龙江省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就业创业杰出代表等荣誉称号。
42、鼓励台湾同胞参与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支持龙台两地文化企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联合开发。鼓励台湾同胞参访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产项目,宣传中华传统文化,由省级对台主管部门视情给予支持。
43、积极推动龙台民间文化机构交流合作,对符合要求的合作项目,由省级对台主管部门申请国家两岸交流基金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