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苏州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促进苏州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鼓励台商来苏州投资创业,推进苏州与台湾各领域的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苏州学习、就业、生活提供与苏州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及江苏省《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结合苏州实际,现出台措施如下:
一、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1.支持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各类机构承担或参加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试点工作,对新获认定的市级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台资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按照《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实施意见》给予扶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2.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台资企业评价入库,并按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175%在税前加计扣除。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台资企业,按上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的后补助资助。对纳入国家“世界一流”创新型企业培育对象的台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研发费支持。(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3.台资企业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应用等重点领域的,申报苏州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大数据引导资金和服务业引导扶持资金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发改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4.支持台资企业智能装备、核心零部件研发和首购首试,对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当年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15%~30%给予不低于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金额最高1000万元。(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5.依托苏州市苏台工商协进会,鼓励支持苏州台资企业与本地民营企业以产业对接、相互参股、合资办厂、联合研发生产、管理嫁接、人才交流等方式融合发展,推动合作项目落地深耕。(市委台办、市工商联;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6.支持台资企业参加中国(苏州)电子信息博览会等各类促进苏州与台湾两地产业合作交流的展会、活动。(市委台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7.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智能制造“十百千万”工程,支持和辅导台资企业参与全市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免费诊断工作。(市经信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8.苏州台资企业承接成果转化的,最高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市科技局)
9.支持苏州台资企业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鼓励台资企业牵头或参与智能制造标准制定、承担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协助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10.鼓励台资企业申报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高端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试点、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标准化试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引导苏州台资企业申报开展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市质监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11.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发起在苏州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市科技局)
12.支持苏州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对成功在大陆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符合条件的苏州台资企业成功发行“双创债”的,按实际融资规模给予2%以内、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市委台办、市金融办)
1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风投机构登陆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投资服务。(市金融办;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14.支持台湾保险业来苏州开设大陆总部,鼓励本地保险机构与苏州台资企业开展“信保贷”、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加快保险业对外开放。(市金融办、市保监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15.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密集区发起和参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台资企业深耕发展永续经营
16.鼓励苏州台资企业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市发改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17.支持台资企业在我市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在我市按规定参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18.苏州台资企业可以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19.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降低台资企业用地成本。(市国土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20.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台资企业用地,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台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经批准可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21.鼓励台资企业对自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国土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22.鼓励台资企业按照苏州市《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通过业态调整、更新改造等方式实施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低效建设用地相关支持政策。(市国土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23.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24.苏州台资农业企业可与本市其他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各类农业项目和补贴,国家级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等相关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参与农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推动两岸农业生产技术交流。(市农委、市质监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25.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引导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国家、省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建设,发展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26.加强苏州与台湾农业合作园区、示范区、试验区等载体建设,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与苏州农业科技推广,重点扶持带动效应好、转化率高的项目。(市农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27.支持台湾专业设计企业参与我市美丽乡村和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台湾农业科研人才、乡村人才专项引进计划。(市委农办、市住建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28.鼓励台资在我市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特岗补贴、保险、税费等优惠政策。(市民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29.支持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对台跨境电子商务、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推进两岸青年创业园、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等载体建设。(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昆山市人民政府)
三、促进文化、教育、体育事业融合
30.鼓励台湾同胞加入苏州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支持在苏州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苏州承办的各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市文广新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31.鼓励台资企业在苏州设立文化企业总部,支持台资文创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在优秀新兴业态文创企业认定等文化企业评选奖励中,享有同等待遇。(市文广新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32.支持台资文创企业和台湾同胞参加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子冈杯”、“中国刺绣文化艺术节”以及“江苏书展”等活动。(市文广新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33.支持台湾同胞参加中国昆剧艺术节、中国苏州评弹艺术节、苏州青年话剧节、苏州市“文华奖”、“繁星奖”等文化艺术领域各类展演评比活动,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及国家级奖项评比。(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34.鼓励台湾同胞参与苏州公共文化活动,开展相关领域的研究和成果应用。台湾同胞持台胞证可免费办理苏州图书馆的图书借阅证,免费借阅图书音像资料。(市文广新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35.支持台湾同胞参与苏州广播电视节目和在苏州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和手续办理。鼓励苏州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市文广新局、市广电总台;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36.支持苏州与台湾中小学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教学研讨、学术交流、师生互访、文化研习等交流项目。(市教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37.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市教育局、文广新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38.鼓励在苏台资企业参加省、市级体育产业发展研究机构、产业联合会、智慧体育等平台。支持在苏台资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发展,在省、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评选、两岸赛事经济整合等方面提供支持。(市体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39.鼓励在苏台湾同胞加入苏州体育社会组织,支持台湾同胞参加“苏州假日体育”等品牌赛事活动。(市体育局)
40.鼓励苏州与台湾两地体育社会组织交流。支持苏州和台湾优势体育项目教练员人才资源交流,举办中短期的运动队跟队学习活动。(市体育局)
四、支持台湾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41.鼓励台湾同胞参加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能人员类职业资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和资格证书、获证方式与大陆考生相同。已取得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享受相应待遇。(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42.台湾同胞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或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的,可在本市申请执业注册。(市卫计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43.鼓励台湾青年来苏州就业创业,同等享受市级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优惠、住房租金补贴等政策。(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44.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省“双创计划”和姑苏人才计划等各级人才工程,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 自主申报入选的“千人计划”,经认定可给予最高400万元项目资助。(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45.台湾同胞入选苏州市级人才计划,可享受最高250万元安家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市级保健待遇,领军以上人才可享受市级重点保健待遇。(市人才办、市卫计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46.台湾同胞入选姑苏旅游人才计划,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资助;入选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给予6~12万元薪酬补贴;入选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给予最高50万元项目资助、10万元创业补贴。(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旅游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47.在苏州工作、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按照《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同等享受人才乐居政策支持和优秀人才贡献奖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为台湾同胞在苏州学习、就业、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48. 在苏州的台湾同胞代表经批准,可以列席市人大、政协会议,旁听会议报告及相关内容。(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49.台湾同胞可参与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的评选。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授予“苏州市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并享受相关待遇。(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50.做好人社部门所属人事人才网站系统升级,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升级网上招聘系统,台湾同胞可凭居住证、台胞证注册登记,参加工作应聘。(市人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51.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和评选,苏州台商法律顾问团和苏州仲裁委员会涉台仲裁中心优先为台资企业提供帮助和服务。 (市委台办、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52.鼓励台湾慈善机构、公益组织和台胞来苏州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支持参加“苏州慈善奖”、“江苏慈善奖”、“中华慈善奖”评选。台湾同胞在本市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享受与我市居民同等待遇。(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53.台湾同胞可办理苏州市民卡,同等享受苏州公交、地铁搭乘优惠,以及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服务。(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54.台胞子女(含台商随行子女)在苏州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相对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由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相对就近统筹安排。有苏州学籍的台湾学生参加本市中考,享受中考总分加10分投档政策。(市教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55.在苏州工作的台湾同胞,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交纳住房公积金,享受同等待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开大陆,按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养老和医疗个人账户可一次性支取。(市人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两办商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