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起港澳台居民可在广州缴存公积金
中国台湾网12月26日广州讯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4日发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将广州市稳定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在职职工范围,可在广州缴纳住房公积金。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以及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政策,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草了这一办法。
办法规定,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也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表示,在广州市就业,未取得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已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若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可按照《缴存办法》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协商不一致,个人可以按照广州市自愿缴存相关规定自愿缴存。
此外,办法还放宽了异地购房提取范围。提出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6个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4日也同时下发解读文件,对不能提取公积金的形式做出说明。其中,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同时,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也不能再提取。
据了解,提取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台湾网、广州市台办联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