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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市出台56条惠台措施 携手台企台胞兴业共赢

2018-12-18 16:45: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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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网12月18日镇江讯 为促进在镇台资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台商来镇投资兴业,扩大镇台两地各领域交流与合作,逐步落实台胞来镇学习、就业、创业、生活享受与镇江居民同等待遇,深化两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镇江积极贯彻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江苏省《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苏办〔2018〕44号)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日前出台了《关于促进镇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促进镇台经贸合作、推动台企创新发展、支持台胞来镇就业创业、深化镇台社会文化融合、提供在镇台胞生活便利五个部分,全文共56条。

  其中,第一部分共9条,主要是支持台资企业参与镇江“产业强市”建设,积极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强化地域特色,结合镇江产业发展重点及台湾产业优势,明确鼓励台商来镇投资合作的领域及用地等核心要素保障。

  第二部分共22条,整合了经信、科技、商务、金融、税收等各类支持实体经济、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三部分共13条,旨在突出加强青年交流,帮助台湾青年和台胞来大陆实习、就业、创业,汇总了镇江市招才引智、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可以适用于台胞、特别是台湾优秀青年人才的主要政策措施。

  第四部分有6条,重在鼓励支持镇台在文化、教育、基层社区等重点领域的交流,并给予在镇台商台胞融入镇江的政策性待遇。

  第五部分有6条,这部分内容是明确当前台胞在镇就读、生活可以同等享受的权利和便利,并注意与国家、省文件出台后新出台台胞居住证政策的衔接,其中“一卡通”是镇江特色。

  “56条惠台措施”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倾心倾力使台企台胞享受同等待遇、共享发展机遇;第二是为台企精心编制了一份无保留、无盲点地“政策套餐”,这部分内容有22条之多;同时,在《实施意见》中,台企发展“融创平台”的建立开放、服务“绿色通道”的开辟、政策措施实施责任的落实,“惠台服务零距离”服务品牌基本形成有效服务体系。

  市台办主任吕朝霞介绍说,《实施意见》的出台和落实,希望台企台胞感受到镇江在全面“惠台”上的“真心实意”,镇江拿出的在促进镇台经贸合作、支持台企可持续创新发展上“真金白银”,对台胞就业、创业、生活方面也是“真帮真办”。

  说到即要做到,下一步,镇江将紧扣台商台胞“有感”“有利”“有福”,全力推动《实施意见》落地见效,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据悉,镇江地处苏南版块,有独特的人文地理资源优势,对台经贸合作有着厚实的基础、各领域交流成果丰硕。2018年,镇江市累计邀请台商来镇交流52批354人次;组织赴台团组118批次300人次;拜会台湾行业协会27家,拜访相关企业近40家;开展了10余场产业对接交流。全年推进在手、洽谈的项目20个,协议金额6.4亿美元。同时,邀请和接待来镇交流团组71批929人次,先后组织举办各类交流活动和项目15个。(镇江市台办 顾春华)

  附件:《关于促进镇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促进镇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促进在镇台资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台商来镇投资兴业,扩大镇台两地各领域交流与合作,逐步落实台胞来镇学习、就业、创业、生活享受与镇江居民同等待遇,深化两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我省《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苏办〔2018〕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镇台经贸合作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镇江“产业强市”建设,鼓励台资投向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产业,台资项目可享受省、市出台的各项产业扶持政策,严格兑现向台资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在镇江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4.鼓励从事软件研发、提供信息服务的台资企业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5.在镇注册的台资文化企业从事文化设计创意、数字文化、文化娱乐、艺术品交易、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镇江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镇江市数字出版及文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6.鼓励和支持台商投资养老服务业重大产业项目,兴办创新型养老机构(企业),鼓励台湾地区有能力的社会组织、企业依法合规参与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服务外包,并享受与本地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财政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土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7.支持镇江市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十四园”、镇江市产业“三集”园区与台湾高校院所围绕园区主导产业,按照“一区一特色产业”原则,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经专家评审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在镇江市科技创新资金中,给予每个2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镇江市企事业单位与台湾地区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加强合作,围绕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等,组建技术联盟、开展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协同创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8.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镇江,推动双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交流、合作和创新。鼓励台资保险公司以合资或参股的形式来镇江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鼓励双方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往来,加强再保险合作。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镇设立持股不超过51%的基金管理公司。(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镇江支行,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9.台资企业与我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与所在地企业适用同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可以采取弹性多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地。在办理项目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消防许可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推动台企创新发展

  10.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国家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转型升级专项等各类扶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关键核心技术、重点创新平台等进入到全省重点发展的13个产业集群布局,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11.对各区(含镇江新区、高新区,下同)内台资企业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各区内台资企业新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建设期满后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绩效评价,对各区内结果为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12.台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并享受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税收减免政策。台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海关,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13.鼓励和支持在镇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各区内台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培育补助;对全市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获得认定的台资企业将同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镇台资企业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镇江市科技创新券制度等其他科技创新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镇江海关,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14.台资企业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管理体系认证享受不超过实际支出50%、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台资企业创建“江苏省、镇江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创建成功的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15万元,省市补助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海关,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15.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镇台资企业申请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鼓励台资企业积极参加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江苏工业设计金奖的评选。(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16.支持台资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的,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绿色工厂的,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17.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镇台资物流企业申请省级物流企业(基地)认定;对于符合市经济和信息化相关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条件的台资物流企业,在市级经信类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18.台资企业获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的项目,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19.鼓励台资企业申报两化融合、企业上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升级改造等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0.鼓励台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市级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1.支持台资企业试点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被认定为试点企业的各区内台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2.鼓励和指导台资企业参加各级质量奖项的评选,对获得镇江市市长质量奖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3.台资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镇江海关,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4.台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报备“金屋顶”项目,并符合领取地方财政补贴的相关要求,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3年内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地方政府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5.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小微企业培育、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融资活动中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6.台资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保费的50%予以补助,对于首次参保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保费的60%予以补助(已享受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平台统保政策企业除外),省、市资金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费的100%。中小台资企业(上年度出口额300—1,000万美元)实行出口信用保险平台统保,给予应缴保费100%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镇江支行,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7.支持台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厂房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涉及转让或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8.支持台资在镇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推进融资担保公司对台资企业增信服务工作;支持在镇台资企业申请使用省级“专精特新贷”,市级“周转贷款”“经信贷”“冠军贷”和“镇科贷”等;支持在镇台资企业登录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镇江平台。(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镇江支行,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9.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我市的投资,对于台商从台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0.在镇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可申报省、市农业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1.在镇台资企业均可享受江苏科技大学——市台协、台企科技创新校地合作服务平台、市台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市台企金融服务平台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委台办、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

  三、支持台胞来镇就业创业

  32.支持在镇工作的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鼓励台湾人才申报省“双创计划”、市“金山英才”计划及各市、区相关人才计划,积极给予创新创业相关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顶尖人才团队,可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特别突出的资助金额上不封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3.鼓励在镇工作生活的台湾人才帮助镇江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按照入选层次,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4.支持台湾风创投机构来镇开展投资业务,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台湾人才参加各级各类项目路演,对前景较好、质量较高的人才项目,积极给予创业投资扶持。对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台湾人才,可以通过市领军人才创投基金享受人才贷、人才投、人才保等相关金融产品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5.对入选市“金山英才”计划或其他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台湾人才,可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最高500万元的信用贷款;对我市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台湾籍人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购房契税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6.支持两地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双向人才交流活动,邀请台湾地区的高层次人才来镇考察交流,根据活动规模及层次,最高给予10万元的活动补助。支持在镇工作的台湾各类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开展人才沙龙、组建专门协会等。(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台办,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7.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大陆就业,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届台湾大学生来我市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接收企业给予的培训补贴,不超过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企业和个人对于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对在大陆高校学习的台湾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我市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8.鼓励台湾大学生来镇创业发展,同等享受我市各类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优秀项目奖励资助等扶持政策;同等享受青年创业“1+1+5”服务(创业帮办服务+创客学院+政策对接、创业培训、融资支持、阵地服务、项目展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9.台湾高校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的,同等享受《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镇办发〔2018〕59号)相关政策待遇。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台湾高校毕业生办理求职登记、补贴申报等事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40.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地区学生、取得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地区居民及符合招聘条件的台湾地区学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41.鼓励我市各级创业示范基地吸纳台湾大学生创业者入驻,提供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台湾青年在镇建设创业基地的可申报市级或省级创业示范基地,获得认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42.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在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我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43.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我市申请执业注册。(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44.依法受理持有居住证台湾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并予平等保护;将台湾同胞劳动权益保护纳入劳动保障监察领域双随机抽查,切实维护台胞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深化镇台社会文化融合

  45.鼓励我市出版发行单位与台湾出版界加强交流合作,鼓励市内出版发行单位参加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与台湾文物界加强交流合作,鼓励引进台湾地区的文博展览。(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46.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我市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研学。(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47.鼓励和支持两地中小学参与“家校联动、共助成长”镇台教育交流活动。鼓励和支持两地高校、职业院校开展交流访学、合作办学培训、技能夏令营等交流合作项目。鼓励和支持两地基层社区加强互访交流,共同开展社区发展、社区为民、低碳社区等探讨与实践。(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委台办、市发改委,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48.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十大杰出青年、十佳青年创业先锋等荣誉称号评选。(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49.在镇台湾地区机构、企业和个人可参评“镇江慈善奖”,事迹突出的可推荐参加“江苏慈善奖”评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50.在镇台胞可按程序受邀作为各级人大特邀嘉宾和政协特邀代表,旁听人大政协会议;可按程序受邀参加全市“网络问政”及市情民意参观考察活动。(责任单位:全市各级台办)

  五、提供台胞在镇生活便利

  51.在镇江长期居住的台胞子女选择就读本地幼儿园、小学、初中的,由居住地所属市、区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入学。在镇江中小学就读的台籍学生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52.对台湾籍学生在我市中考升学给予政策优惠,成绩加10分并计入中考总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3.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54.在我市常住的台湾同胞可按居住地规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待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55.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无障碍享受劳动就业等三项权利、义务教育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九项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委台办,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56.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均可享受镇江市外来投资“一卡通”,对台资企业高管在医疗体检、子女就学、居留、景区游览、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中涉及市级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措施,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按财政体制参照执行;本意见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台办及相关部门共同承担,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马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