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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扬州】扬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惠台68条措施”

2018-11-23 13:44: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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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网11月22日讯 今天,扬州市政府召开《关于深化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惠台68条措施”)新闻发布会。扬州市委副秘书长张贵强出席发布会,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小辉致辞,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李广春主持发布会,市委台办主任平志明介绍了“惠台68条措施”主要内容并了回答记者提问。

  扬州市“惠台68条措施” 在全面贯彻落实 “31条措施”、江苏省“76条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扬州市实际,从促进台资企业发展、加强人才交流合作、促进社会文化交流合作,以及为台胞在扬学习、实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良好条件等4个方面提出68条落实措施,进一步细化、提升各项政策支持和服务举措。

  在促进台资企业融入扬州市高质量发展方面共36条措施,提出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从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参与扬州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针对当前台资企业投资与经营发展中的服务需求,解决项目用地、上市融资、人才引进等问题,为台资企业参与我市企业制造装备升级、实施专精特新提升工程、创建智能制造试点、发展电子商务等方面提供更明确的政策支持。

  在加强扬台两地人才交流与合作方面共9条措施,提出台湾青年人才在扬创业创新同等享受市“人才政策20条”等人才引进、培育和服务政策,通过天使梦想基金等多种形式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金融支持,完善台湾人才在扬租房、购房等生活服务保障,推动在扬高校与台湾相关院校机构加强人才交流与合作等。

  在促进扬台两地社会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共7条措施,提出为台湾同胞来扬开展民间交流、文化交流合作提供更广阔空间,鼓励台胞参与有关荣誉称号评选,加入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与当地基层工作与志愿活动等方面。

  在为台湾同胞来扬学习、实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良好条件方面共15条措施,提出鼓励和支持台湾大学生来扬实习实训,实习实训期间给予一定的实习补贴;台湾大学生来扬就业创业同等享受社保补贴、租房补贴、创业补贴等各项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完善台湾同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对在扬期间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给予救助等。

  扬州市政府副秘书张小辉表示,“惠台68条措施”是我市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的有力举措,也是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落实和执行力度,帮助台资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拓展内需市场,实现更大发展,为更多台湾同胞在扬学习、实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扬州市委台办主任平志明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下一步,市台办将会同各有关单位务实推进我市“惠台68条措施”的落实工作,把政策的宣传解读和服务指导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细致、更扎实,引导台企台胞用足用好优惠政策,让在扬台企、台胞充分享受与大陆企业、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共享发展机遇和发展成果。

  部分驻扬媒体及本地媒体记者,扬州市台商协会会长、扬州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方丁玉以及川奇光电、扬州京华城、扬州亚东水泥等多家台资企业代表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孙金海)

  附:关于进一步深化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关于进一步深化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扬州与台湾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在扬州学习、实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扬州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江苏省《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苏办〔201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促进台资企业融入我市高质量发展 

  1、鼓励和支持在扬台资企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提供的各项服务,台资企业与我市企业同等享受。严格兑现向台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保障台资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经信委、科技局、发改委、商务局、税务局、财政局、台办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从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参与我市制造业“四大行动计划”、“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三年(2018-2020年)行动计划”、农业现代化“四大板块”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等享受相关政策优惠。鼓励在扬台资企业持续扩大投资,对台商从台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农委、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认定的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享受市财政奖励政策。持续提升台资企业创新能力,对新获批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请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奖励,经认定同等享受相关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税务局、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4、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文化创意园区、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等各类涉及企业创业创新的载体及机构的建设或运营,符合相关条件给予同等政策支持。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台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其孵化服务活动费给予奖补。支持台资企业参与省、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5、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及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同等享受我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政策。受聘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同等享受我市科研人员相关政策。已在我市注册落户的台资企业,其中台湾地区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可享受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台湾技术转移机构,可享受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6、鼓励台资企业增强自主研发能力,加快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台资企业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任务,除享受省级相关专项给予支持外,可同等享受市相关支持实验室建设扶持政策。对获得省财政给予研发投入奖励的企业,市财政在相关专项中再给予1%-3%的配套奖励。设在我市的台资研发中心经相关认定可享受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税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税务局、财政局、扬州海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局、财政局、扬州海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7、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所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为项目提供重要装备、核心技术、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及制品等配套。经相关评定,按实际配套销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8、鼓励台资企业开展我市重点产业链协作攻关配套。对开展产业链协作攻关的台资企业,当年配套使用本市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工信部绿色制造示范(绿色设计产品)”、《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省首台套重大装备”“省专精特新产品”等创新型产品(有效期内或近三年内获批),按照配套产品总金额的3%给予使用方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企业当年配套使用本市近两年内通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按照配套软件产品总金额的5%给予使用方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9、鼓励台资企业加快制造装备升级,支持台资企业申领“技术改造券”,鼓励企业加大智能化、信息化改造投入,在市级相关专项中对企业智能装备和软件投入给予补助。对智能制造、机器人应用、信息化提升、工业强基等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技术设备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金额。[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0、台湾同胞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享受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相关服务和各类扶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申请创新券、小微企业服务券、“互联网+小微企业”示范等小微两创政策专项。[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1、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实施专精特新提升工程,建设全国行业小巨人。对获得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台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隐形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产品的台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2、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示范智能工厂、省优秀示范智能车间、市智能制造试点工程的台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3、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的台企,可同等享受市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质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4、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加有关质量奖项的评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的企业,给予省级相关专项奖励。[责任单位:市质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5、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投资电子商务产业,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子商务台企向平台化转型。对电子商务台企当年网上销售超过1000万元,且符合一定增幅要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帮助台资企业通过“台商走电商”拓展内需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台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6、鼓励台资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获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试点的,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年服务出口额6000万元-5亿元的海外仓,给予10万元-50万元扶持,年销售额达6000万元-10亿元的平台或企业,给予2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市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人民币或美元等可兑换货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台湾同胞来我市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8、台资企业同等享受所在地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采取缩短出让年期方式出让工业土地,降低台资企业用地成本,支持各地为台资企业代建厂房。[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9、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台资项目用地,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台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也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0、鼓励台资企业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1、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参与海峡两岸(扬州)农业合作试验区、海峡两岸(扬州)绿色石化产业合作区等涉台平台建设,同等享受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共同做优做实扬台产业合作载体,提升产业合作水平。[责任单位:市农委、化工园区、市商务局、台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市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参与我市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落户我市的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参加江苏农业国际合作洽谈会和境外展销活动。海峡两岸(扬州)农业合作试验区管理办公室对台资农业项目的设立、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等给予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发改委、台办、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参与我市特色小镇建设及乡村旅游开发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可同等申请财政奖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农委、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4、支持台资企业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办、市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5、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我市发起或参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银监分局、商务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6、支持台湾金融机构落户我市,协助做好相关申报、场所购租、人员招募等方面服务工作,同等享受我市金融招商优惠政策。支持台资金融机构与我市金融机构开展各类同业业务交流,整合优质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的授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银监分局、商务局,各在扬金融机构)

  27、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登陆大陆资本市场,同等享受我市的服务和相关奖补政策。支持已在大陆上市/挂牌的台资企业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对在上交所或深交所实施上市的后备企业,在正式向证监会或交易所申报并获批准受理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公司,在正式挂牌后一次性给予14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对经过规范股改程序并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小价值板挂牌的企业,在挂牌后一次性给予4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实际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企业支付中介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上的上市挂牌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功能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8、我市台资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用于本地项目投资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最高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融资专项资金扶持;在“新三板”、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首次直接融资,按实现融资额的1%给予融资专项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功能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9、台湾同胞在我市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研发投入、技术转让、设备更新等方面同等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委)

  30、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1、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市各级政府采购招标。鼓励台资企业积极参与政府公共服务采购项目竞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支持台资企业在我市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在我市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鼓励台资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分类及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城建局、水利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3、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我市投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做好相关申报和服务,台资企业办医同等享受市民间资本办医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发改委、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4、支持台资企业在我市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台资企业参与颐养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医养融合型养老机构等建设及运营,同等享受市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待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卫计委、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5、持续优化通关环境。台资企业进口的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通关统一通过“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实施一次查验,提升台资企业在我市口岸的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强对重点台资企业的政策指导和信用培育,引导台资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管理等级。(责任单位:扬州海关、市经信委)

  36、鼓励台资企业积极参加江苏省“紫峰奖”评选活动,获奖企业可享受相关产业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台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加强扬台两地人才交流与合作 

  37、积极协助推荐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省“双创计划”“333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对引进的台湾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生活服务,妥善帮助解决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经信委、科技局、卫计委、教育局、台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8、台湾各类专业人才来我市就业、创业同等享受市“人才政策20条”等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政策待遇。协助在我市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绿扬金凤计划”“英才培育计划”等相关专项。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认定为创业团队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创业领军人才给予100-300万元资助,创新领军人才给予50-150万元资助。对顶尖人才,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9、多渠道为台湾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提供金融支持。根据高层次人才创业的不同发展阶段,通过天使梦想基金(每个创业团队 20 万元资助)、天使(人才)专项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等各类资本的多种形式,拓宽创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速度,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银监分局,市委组织部)

  40、完善台湾人才生活服务保障。我市相关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台湾青年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同等享受租房、购房补贴等市引进人才相关补贴政策。优秀人才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贷款额度的3倍。通过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阶段性居住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管局、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41、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我市创业创新的台湾人才申报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双创博士等人才项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申报人社部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2、支持在扬高校引进台湾相关专业科研、教学、专业技术人员,认真执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台湾教师聘用、教研成果认定和学校师资水平认定等方面的具体配套政策。受聘台湾地区教师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在扬台湾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级教学和科研计划项目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科技局,市属高校)

  43、支持在扬职业技术院校、中小学校与台湾相关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交流访学、技能夏令营等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

  44、在扬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我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境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一并提交。鼓励台湾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高技能人才来扬传师带徒,组建“名师工作室”,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个工作室每年4万元经费资助,开展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择优给予5-20万元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教育局、卫计委、体育局、旅游局)

  45、加强与台湾地区人才的交流合作,推动与台湾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互动交流。支持我市高校、企事业单位与台湾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加强合作,围绕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等,组建技术联盟,开展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协同创新,符合条件的协助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委、市属高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促进扬台两地社会文化交流与合作 

  46、鼓励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来我市举办相关民间交流、文化交流及青年交流活动,积极协助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财政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两岸交流项目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台办、财政局、文广新局、团市委)

  47、鼓励在扬台湾同胞加入我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参加相关活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协、发改委、文广新局、民政局、台办)

  48、鼓励台资企业、台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我市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社区建设和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台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49、支持扬台两地文化创意产业机构在交流互访、人才培养、展览展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继续办好“扬州台湾文化创意设计大赛”,促进扬州优秀传统文化转化与台湾创意设计深度融合,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质量。支持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我市文创产业载体建设营运。支持台湾同胞在我市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和我市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商务局、台办)

  50、鼓励并支持台湾同胞在我市设立影视文化公司,拍摄制作优秀影视作品,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及其在扬企业在我市拍摄电影、电视剧。支持扬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广电总台)

  51、鼓励和支持扬台两地旅游业界加强交流合作,互推旅游产品、线路。台湾同胞在我市投资旅游业企业,同等享受扬州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等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旅游局、财政局)

  52、鼓励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参与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十大杰出青年、优秀青年企业家等荣誉称号评选。(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等)

  53、鼓励和支持在扬台资企业和台胞参评“江苏慈善奖”、 “中华慈善奖”评选。协助符合条件的在扬台湾同胞申报梅花奖、金鹰奖等各类奖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文广新局、台办)

  四、为台湾同胞来扬州学习、实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良好条件

  54、常住我市台湾同胞的子女在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享受台商子女就学“绿色通道”服务。台湾籍适龄儿童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市民待遇,初中毕业可在我市参加中考,享受中考成绩加分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台办)

  55、在扬州高校就学的台湾籍学生,同等享受我市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奖、助学金待遇。鼓励各在扬高校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为在我市就学的优秀台湾籍大学生提供奖学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各在扬高校)

  56、鼓励和支持台湾大学生来我市实习实训,实习实训期间给予一定的实习补贴。扬州台湾青年创业联盟负责台湾大学生来我市实习实训的对接和服务工作。鼓励在扬台资企业、国有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台湾高校学生来我市实习。对安排台湾大学生实习的本市企事业单位,根据安排人数给予相应的奖补。“扬州市暑期大学生见习活动”每年预留一定名额向台湾高校学生开放报名。(责任单位:市台办、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

  57、鼓励扬州市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积极引进台湾青年来扬创业就业实习,根据引进、培育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数量,或吸纳的台湾青年就业、实习人数,经相关认定和考核,市财政给予相应的奖励,并积极争取国台办、省台办等相关授牌和支持。支持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申报省级创业示范基地,获得认定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台办、财政局、经信委、商务局)

  58、台湾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同等享受社保补贴、租房补贴、创业补贴等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来我市创业的台湾青年可申请入驻各类创业创新载体,同等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及公共配套设施及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银监分局、金融办、市人行、台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59、台湾同胞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已向台湾居民开放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等级评价的,提供服务便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60、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地区学生、取得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地区居民及符合招聘条件的台湾地区学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公开招聘到在扬高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61、协助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我市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我市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责任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

  62、台湾同胞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本市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支持仲裁机构扩大聘请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的范围,开展对口专业交流合作。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台资企业创新发展中的服务保障作用,为在扬台资企业、创业人员提供优质仲裁法律服务。运用涉台民商事纠纷仲裁联处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法制办、仲裁委)

  63、在我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同等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在我市常住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同胞可按相关规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待遇。符合我市购房政策的台湾同胞购买住房的在首付比例、贷款申请、公积金缴存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台湾同胞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4、鼓励在我市的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在我市长期投资、就业、居住的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作为证件持有人办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台胞可以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办理已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变更、撤销等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人行、金融办、各在扬金融机构)

  65、台湾同胞在我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机动车业务,申请办理初次或增驾机动车驾驶证、境外驾驶证更换及其他驾驶证业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台办)

  66、台湾同胞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可以在我市所有合法经营的酒店、宾馆、旅馆等登记住宿。完善台湾同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对在扬期间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台办、民政局)

  67、在我市常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凭台湾居民居住证办理扬州市旅游年卡。年满60周岁且在我市常住的台湾同胞,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老年证,与我市居民同等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游览市内景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园林局、民政局、交通产业集团)

  68、在我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同等享有市民就医待遇。鼓励和支持我市台商医疗保健服务定点医院积极创造条件,畅通台商及其家属诊疗服务“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台办)

  本若干措施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相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若干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全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