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漳州】漳州出台58条实施意见 促进彰台交流合作
中国台湾网10月23日漳州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台办、省发改委发布的《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等有关惠台政策措施,漳州市政府颁布出台《关于促进彰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深化彰台经贸合作、扩大漳台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支持台湾同胞在漳学习实习就业创业、方便台湾同胞在漳居住生活四个方面,推出了58条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漳州市作为台湾同胞主要祖籍地、台湾文化重要发祥地和台商投资密集区的独特对台优势,进一步深化漳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推动台湾同胞在漳州学习、创业、就业、生活享受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中国台湾网、福建省台办、漳州市台办联合报道)
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漳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一、深化漳台经贸合作
1.在漳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来漳投资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智能制造、精密机械、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现代物流、医疗健康、食品产业等重点产业,在产业布局、经营许可、资金扶持、审评认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
2.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台湾服务业园区优先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台湾企业资金补助方面享受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
3.鼓励台资银行来漳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大陆资本在我市共同设立合资银行,在其开业运营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鼓励省内台资银行与漳州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漳州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4.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漳独资或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在1亿元以上的台资医疗机构,财政按投资额1%给予开办经费补助,用于添置和改善该院医疗设备和医疗服务设施;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漳兴办营利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大陆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在我市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台湾地区投资者可在我市设立大陆方控股的演出团体,独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参与体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5.支持台资企业在漳州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交通、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停车场、燃气供应和健康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6.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漳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漳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在漳台资企业采购鼓励类国外设备自用且获得免税的,同级财政按采购设备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在漳台资企业申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7.支持在漳台资企业上市。在漳台资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的,财政最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通过红筹架构间接在境外上市的,财政最高给予不超过32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财政最高给予不超过170万元的奖励,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奖励30万元。鼓励在漳台资企业上市挂牌后再融资投资漳州,按在漳实际投资额给予相应奖励。
8.推动资产盘活。对通过股权转让、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闲置企业的新引进台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100万元以上的,按并购金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通过整体租赁盘活闲置企业的新引进台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100万元以上的,按年租赁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允许工业园区台资商品厂房按相应备案合同约定依法分幢、分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支持标准化建设。对经标准化大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新主导制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牵头在漳台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承担国家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在漳台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新承接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点项目的在漳台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0.鼓励在漳台资企业购买并转化重大高新技术成果。经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认定备案且技术交易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可申请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已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或委托开发成果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支持在漳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漳州市辖区内政府采购。
12.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漳州投资,其在大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时,按大陆企业同等待遇,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3.在漳台资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14.非上市在漳台资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在转让股权时纳税。
15.在漳台资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大陆民营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在漳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16.加大对在漳台资企业的融资服务。注册地在我市或主要经营资产在我市的台资企业融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漳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增信机制政策。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符合准入标准的在漳台资企业,鼓励银行业机构主动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及时做好续贷安排。
17.发挥漳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将在漳台资企业纳入股权投资基金扶持范围,通过股权投资,为在漳台资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18.支持漳州台商投资区开展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工作。
19.为对台小额贸易渠道进出口货物设置专门的报关、报检窗口,并为青斑鱼等台湾鲜活水产品进口开通“绿色通道”;对于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参照大陆渔船自捕水产品管理的做法,免于提供台湾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20.台资企业到漳州投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视同市级重点工程的做法优先给予保障。台资企业到漳州开展营造林经营活动的,涉及林木采伐时,优先使用同类型采伐限额指标。
21.鼓励在漳台资企业进行新品种的引进和研发。对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认定的优良品种,通过审定、登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可给予台资企业适当补助。
22.台资企业与漳州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支持在漳台资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再加收地价。对纳入“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享受与当地企业同等“三旧”改造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3.在漳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在漳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在漳台资农机企业开发生产畜禽有机废弃物处理机、农产品产后处理机械、山地运输机械、海洋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加工设备等,对列入省级累加补贴品目的设备,给予购机补贴省级累加。
24.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区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生产用电优惠电价、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等政策。
25.按照物价部门核定非居民气价,对在漳台资企业用气大户提供联网区域管道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优惠幅度适当高于其他用气大户。
二、扩大漳台社会文化交流合作
26.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我市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参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申报各种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7.推动加强漳台开漳圣王文化、关帝文化、妈祖文化、保生大帝文化、三平祖师文化、林语堂文化等祖地文化、民俗信仰、历史文化名人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吸纳台湾同胞和相关机构共同开展学术研究,共享研究成果。
28.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以享受和漳州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支持在漳州创办“台湾书店”,便利台湾同胞阅读两岸书籍。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漳州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可以加入漳州的各类文艺院团。
29.鼓励支持两岸民间组织互设文化驿站。支持漳台文化企业参与海内外文化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联合扩展文化市场。
30.鼓励台湾广播影视机构与我市开展交流合作。依托漳州开发区影视制作基地及我市丰富的影视制作资源,积极服务台湾与大陆合资企业在漳从事影视制作活动,进一步打造两岸影视产业基地。
31.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漳州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支持漳台两地大学生寒暑期社会实践合作对接,共同承接课题调研项目;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对在漳州举办的两岸有影响的交流活动推荐列为重点对台交流项目。
32.鼓励未来过大陆的台湾同胞来漳参访交流,邀请单位提供相应接待便利服务。
33.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加漳州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相关活动,鼓励台湾同胞参加我市各级社团组织开展的科普、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等活动。鼓励在漳台湾青年加入我市各类青年社团、协会,在漳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设立台湾创业青年联谊沙龙。
三、支持台湾同胞在漳学习实习就业创业
34.根据当年度漳州市招委会文件精神,台湾同胞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就学。台湾学生在漳州市参加中考,成绩达到当年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依据个人意愿可以选报漳州市省一级达标高中,录取时依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应届台湾同胞子女考生,在普通高中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并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35.在漳就读的台湾学生与漳州学生同等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同时接受社会捐赠,奖励品学兼优的台湾学生,帮助家庭条件困难台湾学生完成学业。
36.支持台湾青年来漳实习实训、就业创业。对我市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且在漳实习实训时间连续不低于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属用人单位由市财政安排补助经费,其他用人单位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37.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到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的医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享受我市相应人才政策。将台湾医师来漳就业财政补助范围拓展至包括民营(含台资)医疗机构在内的全市医疗机构。对招收台湾医师的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对每年在漳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30天的台湾医师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鼓励台湾医师到我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度,根据确定的薪酬,对公立医院单独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高层次台湾医师在全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服务时间每年累计满3个月的,除协议工资外,由财政予以额外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大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相当于大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市属用人单位由市财政安排资助经费,其他用人单位由同级财政予以资助。
38.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在漳州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漳注册的独立法人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同等条件优先扶持。受聘于在漳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申报,享受与漳州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漳转化的,可享有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39.依托人才中介等机构招聘来漳工作的台湾优秀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补助,并在1年过渡期内提供培训、项目岗位对接、生活补助等。
40.支持在漳台湾优秀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鼓励漳州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聘用急需紧缺的台湾专业人才,对年薪达到漳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其支付年薪酬的25%、最高不超过1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对象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对符合《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遴选办法(试行)》等五个文件规定的获评对象(台湾高层次人才B类除外),按1:0.5比例进行配套奖励。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台湾地区六大同业公会、六大研究院、四大科技园区、十大高校等机构刚退休且身体健康、相当于大陆高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按企事业单位税前支付年薪酬的50%给予用人单位资金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漳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41.鼓励和支持台胞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4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可报考我市相关事业单位岗位。
43.鼓励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特聘、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漳州从事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数学、物理、化学、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生物等学科教学。鼓励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漳州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44.支持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漳州申请执业注册。
45.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漳州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取得大陆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在漳州执业,为在漳台胞提供法律援助。鼓励漳州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服务。
46.大力推进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建设,对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3家及以上,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5人及以上的基地,给予5万元的奖励;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5家及以上,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10人及以上的基地,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市财政按上级补助金额50%追加奖励。
47.加大台湾青年在漳创业支持力度,加快培育台湾青年人才创业品牌。在我市设立若干个台湾青年人才创业一条街,筛选引进一批台湾青年人才创业品牌加盟落地。鼓励开设台湾特色产品商店,根据其贡献每年给予相应的奖励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对于台湾青年首次在我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投资规模较小的公司及个体户,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四、方便台湾同胞在漳居住生活
48.持有合法有效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漳就业创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提供连续6个月以上经营证明的,视同我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可以申请居住或创业所在县级政府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可从当地公租房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向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定向供应,优先对接实行分类保障。在漳州中心城区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符合《漳州市中心城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可申请购买中心城区的“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项目。
49.台湾同胞在漳申请小额信用卡,可凭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胞证(有效期在1年以上)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在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前往银行业机构办理。
50.台湾同胞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台湾同胞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以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1.在漳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购房及公积金使用待遇。在漳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52.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合法社团在漳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继续支持两岸婚姻健康发展。
53.在市、县重点医院开通台胞就医绿色通道,为来漳投资、居住、探亲、商务、旅游及学术活动的台胞提供便利化的医疗服务。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在漳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漳州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在漳台湾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54.长期在漳州生活的特困台湾同胞,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的,参照漳州市特困老人享有的待遇给予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台湾同胞在漳州亡故的,按当地惠民殡葬政策减免相关费用;留有孤儿的,可以由市县社会福利机构予以收养;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予以临时救助。
55.在漳台湾同胞年满70周岁,可以参照漳州市居民享有的待遇,同等办理敬老卡并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辆相关优惠政策。
56.台湾同胞到漳州市辖区内的关帝庙、威惠庙、天后宫、慈济宫、三平寺等宫庙朝拜,凭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可免费进入景区。台湾同胞在漳州市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游览,享受与漳州市居民同等景点游览优惠政策。
57.在漳工作台湾同胞可按有关规定参评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优秀青年志愿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58.鼓励市台商协会、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台商联谊会成立调解委员会,与大陆调解组织开展联合调解,推动与台湾地区民间调解组织交流合作,共同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胞、台商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陪审员、调解员、司法联络员(检察联络员)、社区矫正监督员、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