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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江苏】常州市发布惠台“36条实施意见 深化常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

2018-10-23 09:01: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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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网10月20日常州讯 经过近5个月时间的梳理、对照和讨论研究,常州市《关于深化常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36条实施意见”)昨日正式发布。(中国台湾网、常州市台办联合报道)

  关于深化常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积极贯彻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苏办〔2018〕44号)等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为台湾同胞来常投资创业、融合发展、就业生活等提供同等待遇,扩大常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台资企业更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动台企转型升级  

  1. 围绕建设工业明星城市,积极实施《台资企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纲要》,加快推动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组织引导在常台资企业紧盯产业导向,以新旧动能转化为驱动,运用现代化理念,推动技术创新,引入开放资本,融合共享模式,集聚两岸人才,加快推进台企实施两化融合、集聚新兴产业、发展四新经济,打造台企发展新优势。(责任单位:市委台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2. 鼓励台资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制造2025”常州行动纲要》,积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产业,同等享受市和辖市区各项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常投资,对于台商以企业利润再投资、且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3. 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积极参与智能制造应用和示范项目、实施“企业上云”工程等。积极帮助台资企业争取中央和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政策性资金支持,对台资企业申报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 鼓励台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对开展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更新、智能化绿色化制造等工程的企业技术中心采用适当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台企与大陆民企及科创型企业组建技术联盟,开展项目合作与协同创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品样本、试剂等进口手续。(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常州海关)

  5. 为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台胞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其所得依法减按50%计入纳税所得额,其研发投入、技术转让、设备更新等方面同等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税务局)

  6. 台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土地政策,凡是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的台资项目,在计划指标、租让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与所在地企业适用同等政策。台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台资企业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7. 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请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在台资企业中大力培育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享受AEO国际互认优惠与通关便利。强化口岸通关协作,大力推进“区港联动”模式,实现进出口贸易便利化。(责任单位:常州海关)

  8. 符合条件的在常台企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享受各种加计扣除和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9. 鼓励台资企业淘汰技术水平落后的固定资产,台资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依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包括500万以下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 支持台资企业上市、挂牌。比照市和辖市区政府企业股改、上市、新三板挂牌等资本市场融合政策,给予台企同等待遇。积极落实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股权激励、资本转增试行分期纳税、递延纳税等鼓励政策。积极组织台资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支持台资企业共享市和辖市区政、银、保、担、企合作机制,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支持台企以商标专用权、高新技术成果、动产抵押等方式融资。帮助台资企业建立银企对接通道、搭建资本合作平台,努力为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委台办、市金融办、市税务局)

  11. 支持鼓励台资企业提质增效,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对获评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台企给予同等奖励。鼓励在常台资企业参加江苏省双百品牌的评选和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 AA、AAA的评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二、继续推进常台融合发展  

  12. 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标。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资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链发展实施兼并重组。支持台资设立康复、养老等机构,享受相关补贴和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

  13. 积极引导和鼓励台企与本地民营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及人才以产业对接、相互参股、合资办厂、联合研发生产、管理嫁接、人才交流等方式融合发展。鼓励台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

  14. 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依法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5.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市医疗健康卫生事业发展,合力打造“海峡两岸(常州)健康产业合作区”。对进区医疗健康制造企业及医疗健康服务企业依法提供快捷便利的行政审批服务。支持常州大学、常州医疗器械产业研究院等机构运用园区平台和青创基地,开展学术交流及项目合作,并给予项目和活动经费支持。(责任单位:武进区、市委台办、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

  16. 支持在常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等。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上与大陆农业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重大台资农业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扶持。争取设立并支持我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鼓励台商、台湾农业企业和专家积极参与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精致农业、智慧农业。(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办、市委台办、市农委)

  17. 引导台资企业、台胞运用法律诉讼、仲裁或涉台民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解决纠纷,支持台商台胞在常州按程序受聘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仲裁员。积极运用劳动争议仲裁为台企快速解决劳动纠纷。支持台湾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并允许已设立满三年的代表机构与大陆律师事务所联营。允许本地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中院、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仲裁委)

   三、鼓励台湾同胞在常创业就业  

  18. 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大学生来我市创业(包括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凡18-35周岁台湾大学生在常初次创业,可按规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一次性开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创业租金补贴、成长性创业项目资助、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常州市各类人才、科技、产业项目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委台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9. 强化市台湾青年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职能,为台湾青年大学生在常创业就业提供各类服务。台湾青年大学生创业就业基地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扶持。组织引导台湾青年大学生参加创业沙龙、创业培训、项目路演、文化参访、体育休闲等活动,丰富在常台湾青年大学生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创业技能,更好融入常州。(责任单位:市委台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0. 台湾青年大学生在常就业见习期间(一般为3—6个月),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工伤保险和房租补贴。生活补贴按当年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由见习基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办理单独工伤保险,补贴标准为每名学员90元。见习期间因工作需要租住房屋的,由台青提出申请后经认定可享受每人每月不高于500元房租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台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1. 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大陆医师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按相关规定在常州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常州申请注册短期行医。(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22. 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用人单位为台湾同胞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台湾同胞的大陆配偶,如曾在我市工作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当地户籍的,回我市再就业时,可将在我市缴纳的前后时段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3. 吸纳台胞就业的单位应依法为台胞设立公积金账户,台湾同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申请贷款等与本市居民一致。台湾同胞离开我市赴大陆其他城市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托管、异地转移。在我市常驻的台湾同胞可按我市规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待遇。(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4. 支持我市各类高职校吸纳台湾教师前来任教,研究制定台湾教师聘用、教研成果认定等方面的具体配套政策。受聘台湾教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在常台湾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市级教学和科研计划项目享受同等待遇。支持我市职业、技工院校与台湾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台湾高技能人才到我市传师带徒。支持两地高中职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交流访学、合作培训、技能夏令营等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5. 积极开展与台湾地区人才的交流合作,推动与台湾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互动交流,加强与台湾地区养老、医疗及社保管理的交流合作。支持常州企事业单位与台湾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开展人才及项目合作。支持高层次、领军型创新创业台湾人才纳入市领导联系人才、部门联系人才范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26. 支持台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在我市工作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湾同胞可加入工会组织,同等享受工会会员待遇。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慈善奖等荣誉称号评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27. 支持在常工作的台湾人才申报国家“万人计划”、省“双创计划”及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支持台资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创新创业相关扶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8. 符合招聘条件的台胞,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我市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为台湾同胞在常生活、学习等提供便利  

  29. 常驻我市台湾同胞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常州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按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具体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0. 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在体育赛事、运动训练、体育文化、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育产业、体育教育、体育科研、体育医疗等领域与我市开展深度合作。鼓励台湾同胞参加常州西太湖半程马拉松赛等体育赛事。持续开展常台两地青少年垒球交流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台办、市体育局)

  31. 鼓励我市高校、高职院校招收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并逐步增加招生数量。在常就读的台湾学生可同等申报各类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江苏省台湾学生奖学金,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台湾学生可减免学费。加强对就读台生的学习帮扶和生活照顾,以及就业辅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2. 设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点,台胞凭居住证在常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上学、就医等方面享受与身份证无差别体验。在常州机场口岸设立台胞办证窗口,24小时保障台湾同胞入境,为事先未办妥入境证件直抵口岸的台湾居民办理入境证件。积极为在常台胞办理机动车上牌、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提供“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3. 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医院设立台商就医绿色通道。为在常台胞办理医疗保健绿卡,提供看病就医便利服务、紧急救助和社会救助站点服务。支持常州本地医院深化与台湾医疗机构的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委台办、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五、深化两地文化旅游建设与交流合作 

  34. 鼓励和支持常台两地文化交流与合作,持续开展“常州·台湾”两岸情摄影艺术交流、“常州·南投”青少年体育交流、“常州·新北”基础教育交流、“天目湖·日月潭”两湖交流、“常州·新竹”工会组织交流、常台青年文化交流以及常台书画、地方戏曲、大运河文化及非遗文化等交流活动。支持常台两地中小学开展基础教育、传统国学交流,共同推动两岸青少年中华文化教育传承。(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台办、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总工会、市文联)

  35.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常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积极帮助争取江苏省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江苏省艺术基金项目、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入围的项目享受资助。支持常台两地文化创意产业在交流互访、人才培养、展览展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加入我市文创园区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我市各类文创赛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36. 围绕塑造旅游明星城市,支持台湾企业、团队、台青参与本市旅游景点设施、乡村旅游、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等项目的投资建设,符合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要求的,可申请财政补助。鼓励和支持常台两地旅游业界加强交流合作,促进两地旅游宣传推广互动,持续开展旅游、餐饮、民俗、民间艺术文化交流活动,扩大两地民间交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台湾大中小学生集体参观给予免费。(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马一娜]